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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能否获得双赔
作者:饶太益 律师  时间:2014年02月19日
案例指引:王某系A公司员工,某日,王某骑着自行车按正常时间及路线去公司上班,被某甲驾驶的机动车撞伤,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5万余元。后,王某又被认定为工伤。于是,王某向A公司提出工伤赔偿,但A公司拒赔,理由是王某的工伤系他人侵权所致并且王某已经得到赔偿。于是,王某即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赔偿诉讼,但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已经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且已超过工伤赔偿的数额,故不予受理。王某即向法院起诉工伤赔偿。
一、那么王某能否同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
司法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普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民事侵权赔偿一案中,无论从物质上还是从精神上,已获得了足额的赔偿。若王某又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再次获得补偿,也就是从中获得了额外的利益,不符合正常的社会价值观念,违背了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第二种意见认为,职工因工受伤,其有权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同时法律并未规定赔偿请求权利人只可获得一次性赔偿,故A公司应支付王某各项工伤赔偿费用。
二、当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受害人应当可获得工伤保险和民事损害的双重赔偿
(一)从两者的法律关系上看
工伤保险赔偿是劳动者在因工受伤或死亡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劳动者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特点是使劳动者在因工伤亡后得到社会保障。而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
(二)从我国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上世纪50年代实行的是单一的权利救济到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不能双赔的补充模式再到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免除”模式即没有规定只能选择工伤赔偿。从现行条款看,相关司法解释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如何协调问题上,肯定了受害人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同时并没有否定受害人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因此两者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我国法律并未限制当事人两种权利的享有,故任何主体不得剥夺当事人的两种救济权利。
(三)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来看
王某工伤保险待遇的取得是依据其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履行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当王某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王某各项工伤赔偿费用。当王某因交通事故发生赔偿时,交通事故过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权利人相应的侵权赔偿。如果王某的请求权就等于减轻了侵权人与单位的责任,造成了权利义务的失衡。故我们不应当限制王某的救济权。
综上,笔者认为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二者是可以并行的。实行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双赔的制度,更能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实现权利义务的真正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