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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认定亲子关系?
作者:罗春利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23日
如何认定亲子关系?
如果一个孩子婚前就出生,或者因为婚前性行为而在婚后出生,一方对孩子的血缘关系有质疑,通过什么途径来认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如何排除帮别人养孩子疑虑呢?
(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罗春利律师  咨询: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四项第一款,【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款,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第三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对于是否构成必要证据人民法院应结合个案案情慎重把握。
第四款,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中,应注意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方式取得证据。
又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根据上述规定,参考司法实践的案例,如果对孩子的亲子关系有质疑,首先要提供“必要证据”来支持你的“质疑”,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在没有任何理由,仅仅凭空猜测的情况下同意一方的亲子鉴定申请。其次,在法院同意一方的亲子鉴定申请的情况下,另一方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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