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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已购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罗春利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23日
已购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我们知道,如果是公房,在离婚时是无法分割所有权的,因为产权属于国家或产权单位。但是如果公房已经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已经转化成私有产权了,情况就不一样了,夫妻双方是可以主张分割的。但是,有的原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公房,后变更为夫妻一方为承租人而购买,有的是一方婚前就已经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了产权,是否考虑公房原承租权以及来源的情况,在分割份额的时候有所增减呢?笔者根据相关规定及办案经验进行以下说明。(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罗春利律师,
1、原为一方父母公房。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 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依成本价购买,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公房承租权所对应的利益系作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离婚处理房产时综合考虑公房承租权利益来源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其中“公平分割”是要参考公房承租权利益来源,对原承租人父母一方子女予以适当多分,另外也要参考购买公房的财产来源、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等因素由人民法院酌定增减的份额。
2、成本价购房。根据《参考意见》第三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以成本价购买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有住房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夫妻双方工龄折扣、是否影响另一方福利分房资格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3、标准价购房。根据《参考意见》三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 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单位权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综上,以上情况均不能简单地认定已购公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配,要参考各种因素,如公房来源,购房款来源,是否影响一方福利分房资格,双方工龄折算多少,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认定具体份额。上述因素需要当事人进行充分举证来证明,在司法实践中,“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即使事实上是存在有利因素,但因不能举证,人民法院也不会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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