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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作者:张占杰 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1日

自从犯罪嫌疑人被公安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聘请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一、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1)辩护律师有权就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有关实体法或程序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对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代理提出申诉、控告;
(2)辩护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3)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
(4)辩护律师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羁押的理由,并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侯审;
(5)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侦察机关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
(1)辩护律师享有阅卷权;
(2)辩护律师享有会见和通信权;
(3)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
(4)辩护律师还可以向检察院行使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及是否有必要提起公诉发表相关法律意见;
(5)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6)辩护律师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或者变更。
三、辩护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的作用:
(1)辩护律师享有阅卷权、会见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申请取保候审权;
(2)辩护律师有权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或者变更;
(3)辩护律师有权参加法庭开庭调查,为被告人辩护,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从轻处罚的法定及酌定理由和证据;
(4)辩护律师有权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