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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股权的继承
作者:王丽媛 律师  时间:2015年04月22日

本文来源于网站转载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以列举式的方法指出了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 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
  从股权性质看,股权属于财产权利,是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能、具有价值,可以交易,定义在财产范围内是没有问题的。另外,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条款第76条对股权继承做出明确规定。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公司会产生深刻影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等。
  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
  综上所述,股权属于公民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被继承。那么,继承人继承股权须办理哪些手续呢?
  出资的可继承性主要体现在财产权的继承。股东的资格究其实质,乃是一种身份,属于人身权的一种。股东死亡,人身权消失。股东的身份不能像财产继承权一样由继承人当然继承。借鉴法国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身份的继受有明确的约定则从约定;否则,可比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即继承人是否取得股东身份,应由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如果股东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则必须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股东。当然,继承人股东身份取得并不是继承取得,而是加入取得。实际上是死亡股东退出公司,其继承人基于公司章程或其他股东的同意而成为股东,继承了股东在公司中权利和义务。因此,一旦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公司必须将其姓名、住所及继承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
  自然人作为有限公司股东,在其死亡后,必然产生股权继承问题。虽然股权继承问题在我国还未大量出现,但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个人股东的不断增多,这一问题将成为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如果您在股权继承方面存在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继承法律师,他们将会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