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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诉讼离婚常识
作者:王丽媛 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26日
诉讼离婚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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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知识
一、离婚的方式
   
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达成书面协议后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从而达到离婚目的的离婚方式。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一并做出处理的离婚方式。

如果担心婚后协议履行的问题,建议选择通过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
在法院还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两者的法律效力有本质区别。通过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会把夫妻财产明确到司法文书上,称为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例如,离婚文书上写到,男方在两年内,支付女方人民币50万,分两次还清。在男方拒绝支付的情况下,女方有权拿这个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向男方追偿应该履行的义务,不需要女方亲自去追偿。
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是公民之间的民事协议。签离婚协议书,是基于对对方非常信赖,靠对方信誉来履行的。如果男方不履行义务,女方只能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耗时耗力。
通过人民法院协议离婚的手续简便,时间短,手续费用少。

二、诉讼离婚
    
二、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
    
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以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参考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428日修正)
    
该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198912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民)发【198938号)
    
该意见指出: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本条规定的3年已经被修订后的婚姻法改为2年)
    8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解析
    1
.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将以重婚罪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58条【重婚罪】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又称姘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200112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
    3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虐待和遗弃情节恶劣的将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将以虐待罪和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虐待罪无重伤、死亡情形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自诉案件。遗弃罪属于公诉案件。
我国刑法第260条【虐待罪】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61条【遗弃罪】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法院对于子女抚养的处理原则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哺乳期后的子女和谁生活?
    1. 2
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 
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子女抚育费如何承担?
    1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16
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6.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7.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8.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9.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