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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姜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
作者:朱东阳 律师  时间:2013年09月23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xx事务所受姜某某的委托,指定朱阳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姜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并征得了他的同意,审阅了本案案卷,听取了被告人对本案的意见,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本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与公诉人商榷,恳请合议庭审查、采纳。
一、对与起诉书中的犯罪性质,辩护人认为检察院定性准确,没有异议。
二、关于量刑问题,辩护人提出以下三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综观本案,被告完全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而和占小便宜触犯法律,其行为不是蓄谋已久而实施犯罪或者专门收购、销售赃物,这与其它那些积极参与,专门以此营利为目的犯罪行为是有所区别的。而且目前,被告人已经向办案机关全额退赃。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恳请法庭酌情从轻或者减轻被告人姜中华的刑事责任。
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归案后积极主动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在司法机关的供述一直稳定,未有任何隐瞒和反复。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深刻的悔罪心理,恳请法庭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是初次犯罪。被告人在之前从未有过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被劳动教养等情况,被告人犯罪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一念之差,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从被告人主观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上及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方面看,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悔罪深刻,不属于情节严重的,且已经积极退赃,对其适用缓刑或者单处罚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
故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姜某某适用缓刑或者单处罚金。
                                                                江苏xx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朱xx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