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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14日

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

     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鉴定机构的设置不同       伤情鉴定机构是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其是不对外的,只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而伤残鉴定主要是获得司法鉴定批准的的医院或者其他机构,其即接受公权力机关的委托,也接受社会的委托。       2、用途不同       伤情鉴定主要用于公安机关判断案件是否构成轻伤以上,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一般不会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伤残鉴定的主要用途是提起民事诉讼,计算民事民事赔偿数额,一般不做为刑事案件立案使用。       3、分类不同       伤情鉴定分为轻微伤、轻伤(一级和二级)、重伤;       伤残鉴定分为1到10及,数字越小伤害程度越高。       4、两者的关系       伤残鉴定与伤情鉴定并非互相排斥的关系,其可以相互并存,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利,当然如果已经上升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层面当事人的选择权会受到抑制,当事人的选择不同最后所要走的诉讼途径就会有很大的不同,我们要严格区分这两个鉴定性质以及其所起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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