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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买不到的公务员岗位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20日
买不到的公务员岗位
      2011年8月,小刘来到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兴华责任区刑警队报案,称自己被人骗了30万元。事情要从4个月前说起,小刘父母的朋友赵某来到小刘家,说自己认识晋中市公安局的退休领导,可以为小刘安排工作,使其顺利成为公务员。赵某表示,小刘必须先报名参加2011年的省公务员考试,不论成绩怎样,都会被招录进去,但办理工作需要收取30万元。     小刘按时报名参加了考试,并在几天之后将30万元现金交给了赵某。2011年4月24日,公务员考试结束,经过查询,小刘的笔试成绩比分数线低了4分。当天,小刘便与赵某取得了电话联系,赵某向小刘保证再等几天就可以上班了。     一晃两个月过去了,小刘迟迟没有接到上班通知,才意识到事情有蹊跷。当他向赵某提出退款要求时,赵某说录用通知书再过几天就到了。此后,小刘每次给赵某打电话,对方不是关机就是说在外地。当小刘多方辗转,向当初赵某声称可以办理工作的那位领导打听此事时,得到的答复却是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件事。从2011年7月中旬开始,赵某的手机就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确认自己被骗之后,小刘赶紧报案。     2014年7月,犯罪嫌疑人赵某落网,他说3年前他确实认识那位领导并得到过那位领导可以办理工作的承诺。可是等他拿着30万元找上门时,对方却说办不了。随后,赵某带着这30万元来到北京昌平区,并用其中的18万元投资开了家烧烤店。之前一直没有正当职业的赵某希望能通过开饭店赚点钱,然后再把30万元还给小刘,可是饭店在经营一年之后非但没有盈利还亏损了12万元,赵某只好将饭店转手。这中间,赵某一直躲着小刘一家,接到追款的电话也是百般推脱,直到他被警方找到。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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