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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2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19961210请示:行政处罚法十五条规定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如何确定哪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713答复如下:
行政处罚法
十五条规定的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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