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逮捕必要性审查辩护的展开
作者:聂晓东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15日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律师在逮捕必要性审查这一环节开展辩护工作,应围绕两个层面展开思考:一,是当事人的情形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二,如果有“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是否就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围绕上述两个层面,辩护律师应当具体关注的情节至少有如下方面。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当事人姓名是否查明;住址是否可以查明,是否居无定所,是否属于流窜作案、异地作案;身份、家庭是否可以查明;文化程度的高低。
(2)当事人的生理状况。如,当事人是否属于未成年犯罪;是否是在校大学生犯罪;是否老年人犯罪;是否处于怀孕、哺乳期的妇女;是否有聋哑或者其他身体残疾;是否是限制责任能力人或既往有精神病史人;是否有不宜逮捕的其他疾病。
(3)当事人的个性特征。当事人平时表现是否一贯良好,其所在工作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是否出具相关证明;是否有证明其平时表现、道德品质的相关证明。
(4)当事人涉嫌犯罪的性质。如,是否属于有组织犯罪;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否属于严重暴力性犯罪;是否属于多发性犯罪。
(5)当事人涉嫌犯罪的情节和程度。如,是否初犯;是否属于持械型暴力犯罪;手段是否残忍;情节是否恶劣;是否属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型态;是否具备防卫情节。
(6)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主观方面情况。如,是否是过失犯罪;是否有被骗情节;是否有被胁迫情节。
(7)有无犯罪前科。要注意累犯和故意犯罪的规定。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过故意犯罪的,证明其社会危险性较大,可以迳行逮捕。
(8)是否受过行政处罚。如有,与此次犯罪是否具有同质性。
(9)是否可能妨害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侦查过程中是否抗拒或者逃跑;是否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是否认罪;是否悔罪;是否退赃;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是否已经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是否有隐匿罪证的行为;是否扬言报复。
(10)是否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立法上,“可能”一词本身存在模糊性特征,由于逮捕一般发生在侦查阶段,而侦查机关理解“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只能是根据自身预测。因此,容易导致办案机关主观擅断,任意扩大逮捕的适用范围。针对这种情况,辩护律师应将“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解释为:“法定最低刑是十年”。
(11)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情况。如,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是否有适合的保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是否能够认真遵守规定;是否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是否擅自变动工作、住址和联系方式;是否经传讯而故意不到。没有干扰诉讼程序等行为,即可证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就能够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总之,刑事辩护律师要充分展开发散思维,从多角度、多方面开展逮捕必要性审查辩护工作,并及时向办案机关发表书面辩护意见,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自由,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