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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证据取得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18日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证据取得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
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如果说工资、奖金属于夫妻的劳动所得,那么,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资本性收入。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买卖股票和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还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资本或筹资兴办公司、企业,这些人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因赠与所得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
      1、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现金存款、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其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夫妻共同持有的以一方姓名开户的银行存折、存单。同时,对这些证据要另使用生产、经营的执照、投资凭证、知识产权证书、继承或赠与协议、破产安置补偿协议等证据材料予以补强。
      (2)住房改革管理部门保管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会计资料。这类证据一般难以收集到原件,只能进行复印收集。
      (3)军人复员时持有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银行存折、存单。这种证据因为是一方单独持有,一般很难取得。在确实难以取得军人复员时持有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银行存折、存单时,补救的方法是到民政部门收集复员军人一方的入伍档案材料、复员档案材料、复员当年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发放标准的公文等旁证材料进行推定证明。收集这些证明材料时肯定无法收集到原件,因此也只能通过复印的方式收集。在能够取得军人复员时持有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银行存折、存单的情况下,再使用到民政部门收集复员军人一方的入伍档案材料、复员档案材料、复员当年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发放标准的公文等证据材料进行补强,证明效力更强。
      2、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生产经营设备、受赠的礼物、购买或继承或      受赠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房屋。
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购物发票。这种证据可以证明生产经营设备、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房屋等共同财产及其价值。
      (2)有关行政机关依职权颁发的证书。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证可以证明房地产的存在,机动车行驶证可以证明汽车的存在,林权证书可以证明山场及林木的存在。如果以上证件被一方藏匿无法取得,补救的方法是到原来发证的相关部门复印收集申领证件的原始档案材料予以证明。
      (3)继承与赠与协议。这种证据可以证明继承与受赠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共同财产。
      (4)遗嘱。这种证据可以证明根据遗嘱继承所得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共同财产。
      (5)家庭财产析产协议。这种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双方共同从家庭财产中分析出来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共同财产。
应当注意到,以上证据材料有的只能证明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共同财产在初始时的价值,有的只能证明共同财产的物质形态而不能证明其价值,有的只能证明曾经有过的共同财产而不能证明目前仍然存在。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根据诉讼的需要和法律的规定创造证据来弥补,具体做法是:(1)创造勘验笔录这种证据以证明目前仍然存在的共同财产如生产经营设施、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等财产的存在。(2)创造鉴定结论这种证据以证明生产经营设施、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房屋等财产的现实价值。
      3、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购买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购买的政府债券等。
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权证明。这种证据可以证明投资企业财产的存在及数额。当一方把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权证明藏匿而无法取得时,补救的方法是到工商登记机构复印收集所投资公司的注册登记的公司章程及股东花名册等材料予以证明。
      (2)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这种证据可以证明握有的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财产及可能的价值。
      (3)政府债券。这种证据可以证明握有的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财产价值。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证明也好,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也好,其价值瞬息万变,所以应当及时通过鉴定评估其价值,以鉴定评估的价值作为财产分割时的现实价值予以认定。
       4、以知识产权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以知识产权的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
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专利权证书。这种证据可以证明发明创造形成的无形财产及可能的价值。
      (2)商标权证书。这种证据可以证明商标、品牌形成的无形财产及可能的价值。
以上两种证书如果被藏匿无法取得时,补救的方法是到专利权、商标权办证机构复印收集申请、公布的材料予以证明。
      (3)已发表的著作。这种证据可以证明著作的再次发表、发行可能带来的收益。
      (4)著作稿件及与出版商签订的出版发行协议。这种证据可以即将发表的著作可能带来的收益。
以上证据仅能证明无形财产的存在,但不能证明其具体价值的绝对数,因此,也需要根据诉讼的需要和法律的规定创造证据来弥补,即创造鉴定结论这种证据以证明其现实价值。
       到有关部门复印收集档案材料时,为了确保复印材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要注意要求档案保管部门在复印材料上每页盖章证实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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