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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网店无权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09日
网店无权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
2014
315开始实施的新消法虽然规定了网购商品可以7日无理由退货,但在实践中,有些淘宝店铺仍在自己店铺页面上标明不加入7天退货等字样。商家是否有权采取此种做法?如果消费者对所购商品不满意,是否就如商家所言不能退货?
首先,新消法确实对此有了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同时,新消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网购过程中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店铺自行作出不加入七天退货的声明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排除了消费者的法定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其次,新消法也对消费者方面做出了限制,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有条件的,并不适用于所有商品。新消法中列举了四类商品除外: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除上述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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