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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员工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公司违约金

作者:李晶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7日

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劳动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但是这种合同由于制定者是公司,处于绝对强势一方,因此国家专门制定了《劳动合同法》,用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单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赔偿等情形非常多,那么,员工是不是也有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情况呢?
有的!
之前我们已经说过单位罚款和员工在服务期提前离职的情况,在此,我们不再赘述。我们来说一下其他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情况。
第一,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之约定,劳动者违反敬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要满足这一条,需满足以下条件:
1、签订了敬业限制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对敬业限制有约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之规定,单位依约按时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3、员工违反了竞业禁止中的相关约定。
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如果员工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论有没有签订竞业限制条款,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其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员工违反了竞业禁止约定,同时泄露了公司的商业机密,那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其次,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参与他人经营同类营业,并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之约定,单位可以选择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选择直接诉讼。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建议参考:
1、《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2、《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员工以欺诈形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并不是订立合同中只要有欺骗行为,就一定会导致赔偿情况发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一定是单位因为员工的欺诈行为造成了损失,才存在赔偿的情况。
第三,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在单位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况的前提下,员工要辞职,是需要提前通知的。如果员工没有提前通知,突然擅离职守的,那么根据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员工需要赔偿单位,这里面的一个问题就是单位如何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
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多家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
 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同时与多家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关系,但是,不能给单位造成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也可以看出来立法目的是保护单位的用工权利。但是,这里面也存在举证问题。
至于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范围,《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有所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各案各例,遇到问题还是要及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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