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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标注“打折产品概不退换” 商家是否可免责?
作者:周建虎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04日
问:我在某家电商场以七折促销价购买了一台榨汁机,该商场收银台上写有“打折产品概不退换”的告示。但几天后机器损坏,要求该商场退货时,该商场以榨汁机已经被使用且以打折产品一概不予退换为由拒绝退货。请问我还能要求该商场退货并赔偿吗?
律师观点:诚实守信应是商家之道,经营者出售的任何商品,无论是否打折或者以其他方式促销,都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这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店堂告示等形式免除该义务。
    本案中,消费者若能证明购买的产品系残次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商场明知该产品属于残次产品仍然进行销售,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除了退还货款以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