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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哥哥起诉妹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惨败
作者:陈爽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01日
一案情简介
段某某系某地拆迁项目副指挥长,廖某系负责该拆迁项目的开发公司总经理。廖某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于2005年全部结清了该拆迁项目的费用,可是由于段某某的阻拦,该拆迁项目仍然无法正常进行。后廖某为了使该项目正常进行,便向段某某行贿5万元以及拆迁后房屋门面房三套。为了掩盖其非法目的,段某某和廖某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联合投资协议》,廖某就指使自己的工作人员给段某某开具了虚假的收据及发票。后因廖某的举报案发,段某某因受贿罪被判刑6年。段某某被判刑后,段某某的妻子刘某某仍然想购买该三套门面房,但是自己并没有那么多的钱购买,于是找到段某某的妹妹段晓红,让段晓红购买其中的一套房子。段晓红也同意了,并通过刘某某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并同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也将房屋过户到了段晓红的名下。2012年段某某出狱,开始了一系类起诉段晓红的诉讼,诉讼理由为刘某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段晓红明知未经其同意,恶意购买房子,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应将房屋返还给段某某及妻子。
二律师代理思路
  本律师接受段晓红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了解,提出了以下的代理思路
1段某某对涉案房屋不具有物权
    段某某仅仅凭手中开发商给开具的三套房屋的收据,并不能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物权。对于不动产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在本案中,段某某仅凭一张收据,最多能证明对涉案房屋享有债权。
2段某某充其量对涉案房屋享有债权,债权的平等性决定了段晓红取得房屋的合法性
   段某某仅仅凭开发商开具的三套房屋的收据,主张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该收据为真实的,那么只能证明段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债权。而本案中断晓红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在段晓红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前,段某某和段晓红对涉案房屋的债权是具有完全的平等性的。任何一个人皆有权要求开发商配合自己过户。
3物权优先于债权
如果收据为真,在2009年至2012年间,段某某和段晓红享有涉案房屋平等的债权。2012319日,段晓红通过开发商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至此,段晓红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债权合法转化为物权。由于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段某某不能拿自己的债权对抗段晓红的物权。
4涉案房屋并非是夫妻共同财产,段某某的提供证据不充分
段某某仅仅凭开发商出具的购房款的收条就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完全错误的。段某某提供的证据是开发商开具的,案情简介里已经名确,开发商曾经给段某某开具过虚假的发票和收据,开发商和段某某之间有利益链。充分说明了开发商的财务管理制度十分混乱,收据可以随便开,发票可以随便开。那么这样的单位出具的收据自然不具有可行度。所以段某某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确系其购买。
5段晓红购买房屋不存在恶意
   段晓红只是通过刘某某向开发商购买房屋,刘某某只是介绍人,并非房屋的债权人。如果真的有错,也是开发商一房两卖,段某某和妻子应该追究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让段晓红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该案件在信阳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案件取得了胜诉的结果。
   作者:陈爽(17839759356)  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