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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从一个案例浅谈法的层阶和适用
作者:王可红 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06日


引言:《立法法》对法的适用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但是有时也不能完全解决实务中所有的问题。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面临着同时有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形。那么,这种情况下到底如何适用?本文就该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也希望更多的律师能够提供更多的意见,以资相互学习。
有这么一个案例,就是某单位车间装修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一般事故,而对于一般事故的处罚标准,现在存在三个不同的法律依据:一是经修订201412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法》,该法修订后对一般事故的处罚幅度由原先的十至二十万元,修改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20076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493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例至今尚未废止。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作出修改,并将规章的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并同时将一般事故的处罚幅度与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完全一致,也是将罚款幅度规定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以第一个和第三个法律依据对各行政相对人做出各自处罚35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安监局认为他们适用法律是正确的,首先他们认为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他们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是新修订的,属于新法。他们还认为认为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比,《安全生产法》是上位法。更重要的是他们提出和认为国务院493号令已经被修订了,理由就是安监总局做出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是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修订。
首先对于新法优于旧法的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显然,新法优于旧法是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而对于所谓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笔者认为就不甚科学了。《立法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大部分行政法规主要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而制定,从法的层阶上来说,行政法规明显属于下位法,但如果是上位法优先,很多行政法规不就形同虚设了?法律是规定了下位法的内容不能违法上位法的规定,没有简单的说就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对于行政机关主张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是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修订这个问题,要好好的讨论一下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国务院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做出的决定,从立法主体的角度来说,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无权对行政法规做出修改修订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的修改,该决定将《<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这部规章的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但该决定绝对不是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修改。该决定做出后相关部门规章也是有效的。
那么接下来,问题出现了,当部门规章的规定与生效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怎么处理?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安全生产法》是上位法,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本来就是为了执行安全生产行为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且至今未废止。更重要的是,该行政法规就涉案处罚标准规定的处罚并未超出其上位法《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和范围,而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的处罚幅度却超出了其上位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部对相同事项做出规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这种情况下,本案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依据予以处罚更合法和合理呢?
笔者认为,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没有修订的情况下,本案应该结合行政合法合理原则、行政公平原则则和有利于维护的当事人权益的原则依据该条例处罚。否则,就明显呈现出法的适用不统一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