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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民刑交叉案件中对“同一事实”的认定
作者:王可红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18日

民刑交叉案件中对“同一事实”的认定民刑交叉案件中,对“同一事实”的认定问题是民事案件是否可以继续审理的关键因素,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更新,法院对“同一事实”的认定标准也产生了新的变化。本文拟从最高院的案例中,厘清时下法院对“同一事实”认定标准的权威意见,结合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的关于刑民交叉案件中“同一事实”的认定的讲话内容,归纳相对明确的审查要点,以兹参考。
       一、裁判依据的迭代 
       (一)、1998--2014 :“同一法律事实” 
       根据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在区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时,所依据的标准为刑民案件是否为“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如果民、刑分属不同法律事实的,民、刑并行;民、刑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的,先刑后民。所以,在该阶段,所谓“同一事实”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为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刑民交叉案件一般仅涉及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所以法院在审查民刑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时,重点需要审查的是意思表示的主体、内容、对象、形式是否一致。 
       (二)、2014、2015年--至今 :“同一自然事实” 
       根据20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以及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同一事实”不再是“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而成为了“同一自然事实”。对于同一自然事实,各级法院对此在审查时缺少统一的审查标准和要点,使得法院内部对于该问题产生了不同的判决。 
       二、最高院裁判观点 
       1、梅某某与李某某、海南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778号 
       裁判要点: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并非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作出规定的要件事实,而应是自然意义上的事实本身。如果民事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善后处置等有影响,也当属同一事实。 
       对“同一事实”的审查要点:主要事实、主体、财产、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善后处置是否产生影响。 
       2、尹某、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民申2903号 
       裁判要点: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并非指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作出规定的要件事实,而是自然意义上事实本身。 
       审查要点:民事案件主要事实是否被纳入刑事案件侦查范围。 
       3、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32号 
       审查要点:时间、金额、主体 
       4、吉林省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化某实业有限公司等探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54号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适用仅要求达到“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形,并未要求经济犯罪的事实经过法院生效判决予以认定为前提条件。 
       审查要点:民事案件主要事实是否被纳入刑事案件侦查范围。 
       5、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某汽车发展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皖民终39号 
       裁判规则:只要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基础事实存在关联,即裁定驳回起诉 
       6、(2017)浙民终516号 
       裁判规则:民事争议有待刑案的查明,在刑案尚未审查终结的情形下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三、审查要点归纳 
       通过对最高院案例的分析研究,发现最高院在审查“同一事实”时,一般从以下方面进行: 
       1、民事案件主要事实是否被纳入刑事案件侦查范围 
       2、民事案件的基础实施是否与刑事案件存在关联 
       3、民事案件是否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善后处置产生影响 
       4、民事争议是否有待刑事案件的查明 
       5、刑民案件的主体是否一致 
       6、刑民案件的财产是否一致 
       7、刑民案件的时间是否一致 
       四、2019年7月3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刑民交叉案件中“同一事实”的认定 
       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到了关于刑民交叉案件中“同一事实”的认定。具体为: 
       “刑民交叉案件的一个基本规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民商事案件涉及的事实同时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不及时立案的,应当及时报请当地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实践中,主要问题在于如何认定“同一事实”。鉴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具有不同的职能与程序,分开审理是基本原则,因此要从行为主体、相对人以及行为本身三个方面认定是否属于“同一事实”:一是从行为实施主体的角度判断。“同一事实”指的是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同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等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职务行为,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后果。如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构成犯罪,但法人本身不构成犯罪的,鉴于犯罪行为的主体与民事行为的主体属于不同的主体,一般不宜认定为“同一事实”。二是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认定。如,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一般可以认定该事实为“同一事实”。实践中,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因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均不属于“同一事实”。三是从要件事实的角度认定。只有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的情况下,才属于“同一事实”。如当事人因票据贴现发生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汇票的出票人因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构成票据诈骗罪,但鉴于背书转让行为并非票据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事实”。” 
       从以上讲话内容中可以知晓,法院在认定是否属于“同一事实”时,应该重点关注行为主体、相对人以及行为本身这三个方面,基本规则分别为:从主体来看,“同一事实”指的是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同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同一相对人一般应为“同一事实”。从要件事实看,要件事实相同,则为“同一事实”。需要注意的是,认定为“同一事实”应该是各种要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如果存在一个要件无法满足,即主体、法律关系或者要件事实有一个方面存在不同,则应该认定为不属于“同一事实”。 
       四、总结 
       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的价值考量在于刑事追赃的功能与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被害人的结果上是基本重合,如果刑民并立,则会出现浪费诉讼资源和双重保护的问题。另外,对于本应先刑后民的案件采取刑民并立,可能会出现裁判结果不一致的情况,有碍司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而在应该刑民并立的案件中,允许当事人在刑事案件外提起民事诉讼,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民事诉讼权利,并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给予充分的救济。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究竟应该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立,实际上并不是价值冲突的问题,而是针对“同一事实”的判断问题。只有恰当地确定“同一事实”的审查要点,才能防止程序上的冲突和法律价值的紧张关系,做到既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又合理利用司法资源,从而实现刑民交叉案件中内在张力的有效化解和相对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