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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明法释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延长到18个月!
作者:王可红 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7日

摘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延长到18个月!

【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行使期限延长到18个月!
【导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作出重大修改。且看民法典施行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规定】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发包人与承包 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先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7月29日公布的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9日公布的《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上述批复和司法解释均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六个月,但对起算点的规定有所不同,现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希望以后能够对 如何认定“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予以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