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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男子醉倒路边后竟被流浪汉“捡尸”猥亵……男性猥亵男性构成犯罪吗?
作者:王可红 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5日


不知道大家
有没有听过“捡尸”一词
现实中,就有某些意图不轨的人
夜间在酒吧里或酒吧附近蹲守
“捡拾”喝酒醉得
像尸体或不省人事的女性
带至酒店或者僻静处
甚至公然就在路边
进行猥亵、性侵等!


大家将这种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称作“捡尸”或是“捡死鱼”


那可能就会有些男同胞们表示
“我们可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这东西不需要了解!”
如果你有这样的想法

小华想说,你太天真了!
就算是男生也有可能会被“捡尸”!



近日,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就公布了这么一起案例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喝醉酒的阿仁(男性)躺在路边,醉得不省人事,被路过的流浪汉王某(男性)“捡尸”宾馆,对其进行猥亵。中途阿仁醒过来,发现了王某对自己的不轨行为,遂报警。


2021年5月,深圳罗湖区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阿仁也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庭审中,王某对其将醉酒的阿仁扶至宾馆开房进行猥亵、并意图进一步性侵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王某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这一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并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后,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阿仁也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最后,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了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阿仁医疗费用3370元。王某对此认罪服判,判决已生效。


本期邀请到
王可红、金亮律师
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件


王可红律师: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刑事犯罪行为。此处的他人一般是指成年男性。猥亵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罪侵犯的是他人的性自主权,主要是性羞耻心。《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扩大了猥亵犯罪侵害对象的范围,被侵犯的受害人不再限定为女性和儿童,猥亵男性也构成犯罪。为此,《刑九》将刑法第237条之一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237条之二规定,猥亵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的法定量刑也比强制猥亵罪要严重。


显然,本案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判做出有罪判决是正确的。
金亮律师:图片
1,很多人认为“我国刑法强奸罪以及强制猥亵罪的罪状规定被害人必须是女性,只有违背女性意志进行性侵犯才构成犯罪,所以对男性进行猥亵乃至性侵犯不构成犯罪”。对此,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确实对强制猥亵男性的行为难以定罪,但《刑法修正案(九)》第13条将原刑法第237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小小的几个字的改动,就将强制猥亵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他人(当然包含男性),故违背男性本身意志的性侵害、猥亵也构成犯罪。




2,对醉酒男性进行猥亵构成“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原因在于:醉酒男子处于无意识状态,法律推定其不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被猥亵,此时本案王某对无意识的阿仁进行猥亵,即属于强制猥亵。这就类似于与毫无意识的醉酒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的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行为虽然需要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但“其他方法”不要求达到类似强奸、抢劫等犯罪中的足以压迫对方反抗的程度,仅需达到心理上的震慑或压迫即可。


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强制猥亵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且对被害人阿仁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故阿仁在一审开始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最终得到了医疗费赔偿。需要注意的是,目前除交通事故类犯罪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中,男性受到猥亵、性侵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律上男女平等,男性同样也有性自主权和性羞耻心,也要注意保护自己,强化法律意识,对于他人非法实施的性侵害行为,要依法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对同性骚扰勇敢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