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中学女生宿舍产子系遭他人性侵导致,律师:应从重处罚
作者:王可红 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7日

作者:王可红


案情回顾
5月初,云南昭通一名正上初一的16岁女生在学校宿舍内分娩,宿管阿姨发现后,校方将其送至医院。目前,当地县公安局已受理家属的报警,案件正在调查当中。 5月25日,据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通报:2022年5月6日10时许,镇雄县公安局花山派出所接花山乡村民黄某军报警称:其堂妹黄某某被同村村民蔡某洪强奸。镇雄县公安局受案并立即开展调查,于5月7日立案侦查。
经侦查,蔡某洪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镇雄县公安局已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律师观点:根据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故对于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强奸罪,不受幼女个人意愿是否自愿的影响,行为人只要与其发生关系都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该初中女生(以下简称受害人)根据在校分娩时年仅16岁,可以推断嫌疑人实施强奸行为时该女生应该在15周岁,已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幼女(刑法意义上的幼女是指未满14周岁),显然不适用上述奸淫幼女的法律规定。但本案受害人仍然属于法律重点保护的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一部分第2条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同时规定,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事发过程以及受害人身心发育特点(读书上学年龄迟延),嫌疑人采取哄骗受害人乘其车的方式引诱受害人到其车内对受害人进行性侵,造成受害人小小年纪怀孕、产子、大出血却本人不自知的重大损害后果,并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和名誉损失。显然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比较恶劣,依法应予以严惩!根据《刑法》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嫌疑人的行为无疑构成强奸罪,且应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