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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武汉一对老夫妻把儿子和儿媳告了!父母出资买房,这钱到底咋算?
作者:刘志恩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27日
儿女成家
许多父母都会出钱买房
但是近日武汉市的一对老两口
就把自己的儿子和儿媳告上了法庭!


老人要求儿子儿媳偿还当初买房
自己出的4万块钱!
那么问题来了
父母出资买房
子女需要还钱吗?


事件回顾


2015年,李婆婆的儿子阿明(化名)和儿媳阿文(化名)看中了武汉市青山区的一套房子,但是无奈两夫妻的积蓄不够,于是先由房产中介垫付了4万块钱。两夫妻和李婆婆商量,想要她把放在银行里的定期存款取出来,替他们补上这4万块钱的窟窿。


于是在2015年7月23日,李婆婆将银行里的存款取了出来,通过转账的方式还清了房屋中介垫付的4万块钱,李婆婆认为这只是暂时借给两夫妻救急用的钱。但是儿媳阿文却认为是儿子结婚买房,父母出钱是天经地义的,这4万块,这不能算是借款!儿媳表示婆婆这个时候讨要房款是因为夫妻俩正在闹离婚,老太太是要通过这种方式串通儿子损害她的利益!


 双方争执不下,一气之下,李婆婆将儿子儿媳一起告上了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怎么说?
在法庭上,李婆婆表示,儿子之后给自己补交了借条,证明这4万块钱就是借款!但儿媳认为借条中自己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是丈夫代签,这不能表达本人意愿,因此借条并不算数!        


法院认为:被告阿文未在欠条上签名,且其认为40000块是原告赠与两被告的,但原告及被告阿明均认可是借款,而被告阿文不能提供原告赠与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法院一审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向李婆婆偿还房款40,000元。
借钱给子女≠赠与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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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子女和赠与给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借钱形成的是借贷关系,依据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从界定出资性质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事实上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这一推定的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也就是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因此只要父母能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出资人是以借贷作为出资本意时,法院就会以借贷关系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这就需要父母能拿出来借条之类的出借证据证明,否则都会被认定为赠与。


而赠与形成的是赠与关系,需要订赠与合同,明确赠与条件和索回赠与资金的要求,在家庭关系不稳定的情况下,这样更有利于以后的诉讼。
        
当然,在实际生活当中,相当一部分父母都是出钱让子女买房,并不会签订明确赠与或借贷的字据,毕竟是给自己孩子买房,没必要算计那么多。一旦出现意外情况,需要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只能法庭见。建议父母在出资的时候就明确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按相应规程办理,出现问题也更容易解决。


父母出资买房

还会出现哪些法律问题?


01 事例一:小明和小丽结婚后,小明父母出首付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名下,婚后由小明2人还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里的出资指的就是部分出资,虽然房子只登记了小明一个人的名字,但婚后是2人还贷,父母也没有明确的书面证明出资是只赠与小明,一般会被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02 事例二:小明和小丽准备结婚,双方父母各出50万全款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小丽二人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里的出资指的是全款,其实这条法律是考虑了我国现实国情,制定的,父母拿出毕生积蓄给子女买房,都是希望子女婚姻幸福美满,是对子女的物质支持,小明父母拿的全款,产权证上写的是小明一人的名字,所以房子是小明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小编建议
        
说来说去,父母真是为子女操碎了心,在房价上涨的背景下,父母心疼子女甘愿拿出积蓄给其买房,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很多父母都欠缺合理的规划,对一些关键问题都是两眼一摸黑。
        
从没考虑出钱买房后自己的生活是否受影响。有的家庭父母为了给子女买房子,不惜动用自己的养老钱,等自己生病急需用钱的时候却没了保障。在这提醒广大父母,疼惜子女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要在保证自己的生活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适当支持子女,要不然房子虽然买了,生活出了问题,真是得不偿失!
转自:长江公益律师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