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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股权转让纠纷研究
作者:耿武杰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26日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研究|公司纠纷
 
股权
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财产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一种独立权利,不属于物权,也不属于债权,而是公司法规定的具有独立内涵的包括财产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新型的独立的权利形态。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
 
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71条——75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依照本法第71条、第72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137条——141条规定: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22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71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20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71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71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72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
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71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72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3、《合同法》、《民法总则》以及相关其他法律、司法解释。
 
股权转让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在转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的总称,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以及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也是合同纠纷的一类,是以股权转让为标的的合同纠纷,具有合同纠纷的普遍特点,又有其特殊的性质。受《民法总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调整和《公司章程》的约束。
股权转让纠纷非常复杂,属于多发纠纷类型,涉及到的点、面多,从总体上做出总结确实有困难。从其属于合同纠纷的普遍性来讲,可以从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来总结。从其股权转让标的的特殊性来讲,可以从引起股转让纠纷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基础民事法律事实或者争议焦点是否直接指向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条文做出区分并总结。按照这种区分,股权转让纠纷可以分为狭义的股权转让纠纷、广义的股权转让纠纷。
本文拟从狭义的股权转让纠纷、广义的股权转让纠纷两方面对股权转让纠纷进行相关研究。
 
狭义的股权转让纠纷
狭义的股权转让纠纷是指引起股转让纠纷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基础民事法律事实或者争议焦点直接指向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条文。对于狭义的股转转让纠纷《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条款已经规定的较为明确,暂不展开论述。
 
广义的股权转让纠纷
广义的股权转让纠纷是指引起股权转让纠纷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基础民事法律事实或者争议焦点非指向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条文,或者更多的体现了普通合同纠纷的特点、性质。这类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等常见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此类案件以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为主,以适用《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为辅。由于其体现的较多是合同纠纷的共性,没有单独总结的必要和可行性,是故,下文仅将该类案件相关的经典类型和法律适用及裁判规则予以阐述,以求实务中进行参考。
1、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满足合同法9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解除。
2、对赌协议。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虚假签字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虚假签字,缺乏意思表示,不具备合同所需的要件,合同不成立。
4、“阴阳”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阴阳合同指股权转让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两份内容存在差别的股权转让合同,一份提交给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进行对外公开的阳合同,当事人并未履行该合同的内容,该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另一份存在当事人内部,是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阴合同,当事人实际履行该合同的内容,该合同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5、一股多卖怎么处理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拍卖程序中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涉及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8、未经评估的非货币财产不具有可依法转让性质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隐瞒未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0、夫妻关系恶化期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离婚前后一方擅自处理财产,通过与他人串通转移共同财产,虚构债务,股权转让的行为无效。
11、记名股票转让需要经过法定程序
《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12、未告知受让方对外担保股权转让合同可撤销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