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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公司章程记载性事项和规则性事项分析
作者:耿武杰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30日
公司章程记载性事项和规则性事项分析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性质、宗旨、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及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规范公司组织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其地位相当于公司内部的“宪法”。
公司章程按其内容可以分为记载性事项和规则性事项。记载性事项是对公司事实性状态的记录和反映,比如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规则性事项是调整公司组织关系和经营活动的自治性规则,设计公司运行程序和规则。两者的功能不同,价值和作用不同,记载性事项要求如实记载,规则性事项要求程序、规则产生法律事实。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该七项属于必要记载事项。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该项属于任意性记载事项。任意性记载事项只有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才能生效。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是公司章程“宪法”地位的最重要领地。公司章程没有记载的事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处理,如果有公司章程记载,则按照公司章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