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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作者:耿武杰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02日
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引言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劳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从属性、专属性、和持续性等特征。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指示和要求完成工作,定期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双方是否具有从属性。该从属性表现在,人格和经济两方面。
    实践中,快递员主要收入来源于两部分,一部分是向快递业务对象收取快递费,该快递费用扣除交给快递公司的部分,其余归其所有,在此过程中,快递面单由快递员向快递公司购买;一部分是为速递公司送快件每单1元。这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固定工资形式,也不符合计件或计时工资形式。故,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经济方面不具有从属性。
快递员在取、送快递业务过程中不用接受快递公司的管理、约束、支配,按照快递公司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人脉、才智,自备交通工具承揽、送件,自担经营风险,难以认定其与快递公司在人格上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近 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 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劳动合同法》
94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7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