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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员工股票、股份期权收入应属于劳动报酬
作者:耿武杰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9日
员工股票、股份期权收入应属于劳动报酬
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股票期权又称经理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高管、技术骨干等劳动者的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公司确定的“某一特定价格”称为行权价。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为授权日,权利人根据股票期权授予协议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成为行权。经理人员购买股票的当日为行权日。股票期权制度的运行机制是:公司授予经理人股票期权,如果经理人经营管理有方,公司业绩优良,公司股票升值,经理人就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以原定的较低的行权价购买被授予数量的股票,获得行权价与行权日股票市场的差额,从而对经理人产生激励作用。股票期权制度在于激励企业经营者、减少代理成本、改善治理结构、促进稳健经营等方面极具优越性。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相连接,提高劳动者工作积极性。
股票期权一般通过劳动合同约定、补充劳动合同约定,系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中虽然约定有涉及期权内容,但该期权相关内容系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范围内的具体权利义务。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则不可能出现股票期权及相关内容。
股权纠纷主要分为: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当先行通过仲裁程序。包含股票期权的权利义务纠纷与股权纠纷明显不同。
股票期权暂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劳动报酬。但是经过分析我们理由认为,期权是一种新型的形式的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关系的非固定报酬。员工股份期权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待遇,也是一种激励机制,它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所获得的股权收益也是对公司努力工作的回报,是一种新的货币分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