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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最新公司章程范本模版
作者:耿武杰 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21日
 
公司治理第一项    公司章程设计
引言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公司作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其治理结构、运作机制、股东权利等都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所有经营管理活动、重大决策均依靠公司章程来实现;公司所有的经营风险、诉讼纠纷案件也多拜它所赐。
《公司章程》系公司的宪法,优先适用于《公司法》,只有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公司章程披露的信息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依据。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规范,对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份转让权、股息红利请求权;对公司的权利、行为;对董事、监事、高管的权利义务均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的内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法律强制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法律有规定,但允许变通,不记载的话直接适用法律相关规定。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上没有规定,完全由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不违法前提下进行记载。其中后者是公司章程设计的重点,是公司自治的核心。
公司在设立初期是制定公司章程的最佳时机。遵从法律规定,制定有利于公司创始人的协议、章程和管理制度,合法取得公司的股权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系第一要务。对于公司控制权,控股为上,合作、协商为中,收购为下。公司经营权控制,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形式确定自己或者自己控制的人是法定代表人和公章、营业执照等重要物品保管人。
在股东权益中,分红权、表决权是核心权益。在控制股权和释放股权两者之间,可以在公司设立初期就通过章程对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进行规定,这样能在非控股地位上取得实际控制权。具体方案如:
在设立公司章程时,持有51%67%以上的股权,确保拥有股东会的绝对决策权。在出资比例较低时,通过制定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不按出资比例而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将其他股东放入有限合伙团队,并约定有限合伙不参与公司的管理,自己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以投票权委托协议或一致行动人协议将其他股东的投票权集中在创始人身上,加大创始人的投票权比重。或者通过公司章程确定占据董事会多数席位,控制董事会。
每个公司的公司章程均系特定版本,不应重复使用。在公司设立初期图方便,随意在网上下载公司章程模版或者直接套用相关部门提供的章程范本,是错误的行为,必须杜绝。
公司章程是公司运行规则的核心,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依据。在设立公司初期,可能因缺乏管理经验、缺乏长远规划、没有经历过诸多诉讼纠纷的历练,不能站在战略高度从全局上设计具有前瞻性、 有效的《公司章程》。那么,如何最有效的设计制定出具有前瞻性、有效的《公司章程》?
律师的诉讼经验,有助于判断非诉讼事务的后期诉讼纠纷风险,是有效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专项法律服务的基础。故,我认为应当由创始人与资深公司律师相结合来共同承担公司章程设计的重任。
 
 
公司章程设计
原则
《公司法》授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规定或者另行规定的条款共计32条。具体包括: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缴纳时间和方式、股东利润分配方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长的产生、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经理的职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股权转让和继承等事项。创始人应当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充分利用章程自治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法律未规定的内容进行特别设计。公司章程设计的原则如下:
公司章程合法。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不能缺,强制性条款不能突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损害债权人利益或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条款。
公司章程应当内容完整,结构严谨。应将可能遇到的、易产生纠纷的情形规定清楚、详细,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具体的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未雨绸缪。
公司章程应当做到实体权利义务与程序保障相结合,具有和操作性。避免权利条款缺乏程序条款保障而不能落地。
公司章程内容要与公司股权结构相适宜,尽量避免出现僵局、纠纷。应当根据公司成立的目的、股权构成、股东特点、资本规模、行业前景等实际情况,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职权划分。
公司章程条款要保证一定时期的稳定性、避免繁杂。必要的话可以公司章程细则,也可以单独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表决权规则等作为补充。
 
设计建议
     本网站其他文章将根据《公司法》条文,重点针对《公司法》规定的“由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文中,暂不一一列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唯一能代表公司的自然人,其他人代表公司需要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授权,所以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行为的确认非常重要。法定代表人的选择是控制公司经营权的重要手段。
公司经营范围。不事宜以兜底条款扩大公司经营范围。因为一个确定的经营范围会限制董事会、经理等高管的权限,对经营范围突破意味着转变公司的经营方针,而经营方针的变更系股东会的权利,不应当由董事会、经理决定。
公司股东。因隐名股东、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继受股东、干股股东、冒名股东、夫妻股东以及公司之间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成多发状态。建议对股东条款进行规定,比如对股东定义进行规定、限制股东资格、规定干股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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