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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申请书
作者:耿武杰 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18日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孙XX,女,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县XX乡XXX村XXX号。
申请人对河南省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XX刑二终字第XX号刑事裁定书,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XX刑申字第X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提出申请。
申请事项 :
1、依法撤销河南省X县人民法院(2014)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XX刑二终字第XX号刑事裁定书,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XX刑申字第X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张XX不构成强奸罪。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一、二审判决、裁定均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XX无罪。刑事案件有罪的认定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证明犯罪的证据都查证属实;3、形成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本案中,除了被害人陈述其被张XX强奸外,其他证人证言要么是估计、要么是听被害人丁XX转述,没有任何人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证明张XX有犯罪事实。本案仅以受害人陈述认定张XX犯强奸罪,没有事实依据。故一、二审判决、裁定均事实认定错误,应依法改判张XX无罪。
一、张XX没有强奸丁XX的意志和客观行为
逐个分析法院认定的证据1、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3、同案徐XX供证。4、同案李XX供证。5、证人孙XX证言。6、证人贾XX证言。7、证人李XX证言。8、证人李X左左)证言。9、证人冯XX证言。10、证人刘X证言。11、现场照片、辨认照片、辨认笔录、安阳市公安局鉴定所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报告书。13、滑县公安局法医出具检查情况。上述证据中与张XX有关的笔录及第11、13项整理如下:
1、张XX供述和辩解说“在宾馆吐了酒,和孙姐在宾馆卫生间”。“喝蒙了”。“孙姐在卫生间照顾我出酒”。“没有人敲门叫孙姐走,没有和别人在卫生间停留”。“我默认自己是王X”“唱歌中叫孙姐去其他房间了,别的没叫”。“我一个人回宾馆的,回去时唱歌的人都在,我直接去了卫生间,孙姐进去帮我捶背,我俩说话,原话不记得,大意说今天不愉快,道歉”。“喝酒后我自己去大厅,后给李X潜某打电话,她说在宾馆,我就去宾馆了,好多人,我直接去卫生间出酒,和孙姐道歉”。“孙姐让我出去看看,我开门扫了一眼,又想出酒,就又去卫生间,然后我洗了脸”。“是孙姐主动去卫生间照顾我吐酒,没有表示过和孙姐发生性关系”。“唱歌后没有和孙姐通电话”。“李XX,小名左左,即李X”。“自己回宾馆”。“记不清和谁打了电话”。“我一进房间就去卫生间吐酒,和孙姐”。“孙姐让我除去看看,我出去后想吐就又回来了”。“出卫生间走了两步,眼睛模糊,只记得开着电视,卫生间门口也有人,没注意其他”。“喝了几瓶啤酒,不超过7瓶”。“自己抓的伤疤,从小就有了,2010年在部队留下的”。
2、丁XX陈述“结束后,对方五个男的拉住我,王X、徐XX、李X把我拖到宾馆”。“王X把我叫到洗手间,说‘你先出去,我和她说几句话’,王X把我强奸了,我咬了他三四下”。“王X把我叫到另外一个包间,然后徐XX进来,脱我衣服,我挣扎,徐宁X打我”。“我进出租车,几个人追上我,把我拉开,他们连推带拉把我拉到宾馆”。“李X打我,我打手机,王X夺我手机”。“进去房间我和孙XX站在那说话,说了两分钟”。“徐XX和我发生关系时,王X和孙XX在洗手间”。“王X让我进卫生间,把我强奸了”。“我记得见了孙XX一眼,张XX把孙XX叫到卫生间”“他们强奸我时,张XX看了一眼又回卫生间”。“返回之后,王X强奸了我,射精到马桶”。“强奸我时,王X出来一两秒钟”。“去宾馆时,孙XX在卫生间外面,他俩谁说去卫生间说话”。“王X膝盖上有类似冻伤的伤疤”。
3、徐XX供述说“王X和另外一个女的先去的宾馆房间”。“1:30王X与我叫姐的那个去了宾馆”。“王X喊丁XX去卫生间,要和丁XX说话,丁XX进去后门就关上了,没有动静,多长时间没注意,但时间不长,丁XX出来前后没啥变化”。“王X好像在唱歌期间和丁XX去过别的包房”。“没有商量过共同和丁XX发生性关系”。“我和丁XX发生性关系时,他们干嘛我没操那心。中间没见过王X”。“我和丁XX发生关系后立马去卫生间,王X和孙XX在里面,去过之后我和孙XX说话,没有中间见王X去床边”。 “王X第二天中午12点多告诉我李XX和丁XX发生关系,说‘小样给你对象菜了’”。 “第二天闲聊时王X说袄X也跟丁XX发生关系,只是听说”。“袄X就是你们说的李X”。“王X和孙XX在宾馆房间的卫生间,干啥的不知道”。“后来王X喊丁XX去卫生间,要和丁XX说话,进去后关了门”。 “王X和丁XX在卫生间停留过,不多大一会,我没听见里面有什么声音”。
4、李XX供述“王X把那女的拉到宾馆卫生间,估计也和那女的发生关系了”。“我喝酒了,喝的都有点蒙了”。“没有商量过(指共同犯罪)”。“我和孙XX回宾馆了”。“丁XX是被他们几个拉进房间的”。“我和那女的发生性关系时,王X和孙XX在卫生间”。“王X把丁XX叫进卫生间,关上门停留了一会,丁XX出来”。“没打商量,就在KTV时,阿彪说上他吧,我说随便,王X没坑”。“我和受害人发生关系没有给王X说过。当时,阿彪问我,‘小样,得不得’,王X在场,问我时,那两个女孩还没走呢,我笑了笑,没坑。王X接了一句‘你也上了?’我没吭声”。“我和丁XX发生性关系时,没见XX出来”。
5、孙XX证言“丁XX给我说的,当我从宾馆卫生间出来就意识到可能出事了,因为她胸罩露出来一部分”。“我和李X去宾馆”。“没有见几个人拉丁XX进来”。“他们一进屋,王X就叫我去卫生间了,呆了十几分钟,外面有人,按说应该有声音,我让王X出去看看,王X出去看看马上会来了,说没事。几分钟后XX来找我,王坤让我出去,停了一会,XX说‘中了吧,我能走了吧’,然后我调门,他俩出来”。“我说怎么没用啊,你要是叫,我能不叫王X出来阻挡吗?”“丁XX告诉我强奸的人有王X”。“丁XX是自己走进房间的,没有人推着她”。“还没等大家坐下,王X就把我叫到卫生间,叫我进去说话,说了一句我想要,然后也没硬着和我发生关系,然后聊天,最少有十几分钟吧”。“丁XX出来时表情无异常,就是胸罩露出来个边,头发有点乱”。“他俩停留时间不是太长,没有注意,就听见XX说‘中了吧,我能走了吧’”。“在路上丁XX说徐XX在唱歌时把她拉到别的房间打了”。
6、贾XX证言“4月23日中午,丁XX给我说的”。
7、李XX证言,无相关表述。
8、李X(左左)证言“当时唱歌人喝酒喝的差不多了”。
“没结束我就走了,我什么都不知道”。
9、冯XX证言,无相关表述。
10、刘XX证言“当时电脑放着音乐,乱糟糟的”。“房间七八个人”。
11、13、鉴定结论说明犯罪行为与张XX无关。
分析以上证据可以知道:
1、徐XX、张XX不承认商量过共同犯罪,李XX不能确定徐X帅说打算上丁XX时,张XX听到、知晓此事。第二天中午张XX告诉徐XX听说李XX有可能也和丁XX发生了关系,依据李XX所述,事发当日当时,徐XX问李XX和丁XX发生性关系舒服不舒服即“小样,得不得”时,张XX在场并追问了李XX阳,李XX默认,张XX根据徐XX和李XX的对话和反映判断出来的李XX上了丁XX,第二天闲聊,认为徐XX喝蒙了不一定记得说过什么,才随后说起的。故不能证明张XX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2、徐XX说1:30分王X和另外一个叫姐的去宾馆了。李XX和孙XX先到宾馆无法得知是否有人或者谁拉丁XX去宾馆了,且其看见丁XX自己进宾馆的。张XX说是自己回宾馆的。其他人均不知丁XX是怎么进宾馆的。仅有丁XX自己说拉她进宾馆的人有张XX。故不能证明张XX参与了拉扯丁XX进宾馆。
3、丁XX说在KTV王X把他叫到另一个房间,然后徐XX对她实施不轨行为,并打了他。徐XX说好像王X和丁XX去过另外一个包房。张XX不承认和丁XX去过另外的包房。故不能证明在TKV唱歌时王X和丁XX在其他包房过。
4、丁XX说徐XX、李XX和她发生性关系时张XX看了一眼又回卫生间。徐XX说他和丁XX发生性关系时没有见张XX出现。李XX说他和丁XX发生性关系时,王X和孙XX在卫生间。孙XX说王X出去后马上回来说没事。李X说唱歌时候唱歌的人喝酒都喝的差不多了。刘XX说当时房间放着电视,有七八个人乱糟糟的。张XX说房间开着电视,卫生间门口有人,喝的蒙,眼睛模糊,想吐酒没看到什么就又回卫生间了。其他证言没有。故不能证明张XX看到了丁XX和别人发生性关系。
5、丁XX说王X把她叫到卫生间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并且看到他腿上有伤。王X说没有叫丁XX进卫生间。徐XX说王X叫丁XX进卫生间停留过,不大一会,没有听见什么声音。李XX说王X把丁XX叫进卫生间,关上门停留了一会,丁XX出来。孙XX说王X把丁XX叫到卫生间,停留时间不是太长,没有注意,就听见XX说‘中了吧,我能走了吧’。丁XX出来时没有异常。孙XX说的看见丁XX胸罩漏出来一个边,头发有点乱很可能是在丁XX进卫生间之前的状态。孙XX在卫生间门外能听见丁XX说话‘中了吧,我可以走了吧’,说明孙XX离卫生间很近,里面假如有动静,她也应该能听见,可是她说没听见什么动静。其他再无证据。故有较大可能张XX叫丁XX进了卫生间,时间不长。但是无法证明张XX对丁XX发生了性关系。
6、孙XX听说丁XX被强奸后,质问丁XX为什么不喊,喊了肯定让张XX阻止。这说明孙XX对张XX的为人是认可的,也侧面说明,张XX没有对孙XX有不规矩的行为,要不孙XX不会信任张XX,让张XX保护丁XX。
7、法医鉴定结论显示涉案犯罪行为与张XX无关。
结合以上证言、陈述、供述分析得出2013年4月19日夜唱歌的人喝酒喝蒙后,张XX一个人离开KTV去了宾馆。张XX没有参与拉扯丁XX进宾馆。张XX到宾馆后,宾馆里面有人,他去卫生间吐酒,遇到孙XX在卫生间门口,孙XX主动或者在张XX打招呼下去和张XX说话,顺便帮助张XX吐酒,然后张XX向孙XX为丁XX挨打的事道歉。大约过了十几分钟,孙XX娟忽然觉得听不到外面动静,让张XX出去看看,张XX出卫生间后,由于房间人多,电视开着,视线和声音都比较乱糟糟的,喝的有点蒙,眼睛也模糊,没发现什么异常,然后自己还想吐酒就匆匆折回卫生间吐酒,回答孙XX说没事。后来丁XX来敲门叫孙XX走,张XX就和别人一起送他们下楼了。也或者丁XX来叫孙XX走,张XX叫丁XX进卫生间专门给丁XXX为今天她挨打的事向丁XX致歉,祈求对方原谅。
综上诉述,除了丁XX自己陈述外,没有任何一个证据证明张XX对丁XX实施了强奸行为。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撤销一、二审判决、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法判决张XX无罪。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