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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上车过程中被机动车车门挤压后跌落地面而受伤的受害人不应认定为“车上人员”,而应认定为车外的“第三者”
作者:耿武杰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19日
上车过程中被机动车车门挤压后跌落地面而受伤的受害人不应认定为“车上人员”,而应认定为车外的“第三者”
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X民三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魏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X,女,19XXXXX日出生,X族,该单位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XX,女,19XXXXX日出生,汉族,XXXX婚纱礼服会馆化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汽车出租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位XX,男,19XXXXXX日出生,X族,职业不详。
上诉人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XX财保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XX、邹XX汽车出租公司、位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XXXX区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XX财保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米X、被上诉人许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XX县汽车出租公司、位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XXXXXXX时许,许XXXXXX区老火车站广场准备乘坐位XX驾驶的XM×××××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上车过程中,因位XX关闭车门不慎将许XX的腿夹住,致其摔倒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认定:位XX在行车时未等门关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许XX无责任。许XX受伤后于同日XXXX分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X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尾椎脱位。建议休息X个月,卧床休息X周,X个月内避免剧烈活动。期间花费的医疗费,由位XX支付。事故发生后,许XX支付部分交通费。许XX受伤之前在XXXXXXX婚纱礼服会馆工作。XM×××××号客车登记所有人为XX县汽车出租公司,位XX系该客车驾驶员。该车辆在XXXX财保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各一份,其中,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XXXX元。保险期间自20XXXXX日起至20XXXXX日止;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1000000.00元,附加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期间自20XXXXXX日起至20XXXXXX日止。
原审法院认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其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照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按照过错比例予以赔偿。本案中,许XX是在乘车过程中,被客车车门挤压后,跌落地面而受伤,其受伤时的空间位置相对于车辆而言系在车外,其与该肇事车辆形成相对第三者的关系。许XX受伤部位虽系人体与地面撞击所致,但亦与要乘坐的车辆有直接关系,故许XX应作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对象。XXXX财保XX公司主张许XX系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理赔对象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信。结合事故的经过及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确定位X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位XX因观察情况不够,突然关闭车门致许XX摔倒受伤,对其造成许XX的合理损失应予以赔偿。XX县汽车出租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未能证明其不存有过错,故应对位XX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前,许XX从事劳动活动获取一定收入,故对其主张误工损失,予以支持。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并结合医疗机构的诊断及许XX的实际伤情,确定其因事故误工XX天,按照20XXXX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XXX元标准计算,误工费为XXXX元(XXXXX元/年/365×XX天);根据许XX伤情,参照门诊病历医嘱建议,确定其需一人护理XX天,护理费按照本地区护工工资XX元标准计算为XXXX元;交通费酌情支持XXX元。综上,许XX各项损失共计XXXX元,由XXXX财保XX公司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许XX误工费XXXX元、护理费XXXX元、交通费XXX元。XX县汽车出租公司、位XX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为:一、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许XX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XXXX元;二、XX县汽车出租公司、位XX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驳回许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元,由XX县汽车出租公司、位XX负担。
原审被告XXXX财保XX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称,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许XX是在上车过程中,因位XX关闭车门不当致伤,应属于侵权纠纷案件;同时,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因交通事故撞击等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2、中保协最新的车上人员定义也明确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属于车上人员。综上,原审判决认定许XXXM×××××号车辆的第三者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进行改判,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许XX辩称,我不是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我刚迈上车另一只脚还没有离地,司机突然开车导致我受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XX县汽车出租公司、位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原审卷宗和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记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中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许XX系在上车过程中,被车门挤压后跌落地面致伤,从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分析,车门挤压是造成许XX受伤的直接原因,故本次事故应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且许XX受伤前并未完成上车动作,不属于事故车辆的车上人员,故上诉人XXXX财保XX公司关于许XX受伤应属于一般侵权纠纷案件且许XX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中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由上诉人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xxx
代理审判员  xx
代理审判员  xxx
二〇xxxxx
书记员  xx
律师认为: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许XX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因此本案所反映的核心问题在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在上车过程中被机动车车门挤压后跌落地面人受伤的,应当认定为“车上人员”还是“车外的第三者”。对该问题的正确界定是认定受害人能否通过第三者责任险获得赔偿的关键。本案中,XXXX作为承保涉案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其应依法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的基本思路就是必须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否身处事故车辆之上为依据。本案中还应坚持近因原则,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经成为判断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本案中,由于被告位XX观察情况不够突然关闭车门导致原告腿被夹住而受伤,由于没有其他外因介入,因此成为原告受伤的近因。原被告之间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第三者的情形,应认定为被保险车辆以外的人员,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