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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投保的机动车交由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投保义务人是否对交通事故承担过错责任
作者:耿武杰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19日
未依法投保的机动车交由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投保义务人是否对交通事故承担过错责任
XXXXXX县人民法院(20XX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廖XXX族,XXXX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XXXX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XXXX,XXXX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唐X(系被告唐X父亲)XX族,XXXX县人,农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唐XXX族,XXXX县人,农民。
被告陈XXX族,XXXX县人,农民。
被告张XXX族,XXXX县人,农民,。
被告XXXX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廖X与被告唐X、唐X、陈XX、张X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以下简称XX财保XX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XX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助理审判员申XX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叶XX,人民陪审员李XX参加的合议庭,于20XXXXXX日、20XXXXXXX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X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廖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唐X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唐X、被告陈XX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财保X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XX、被告张XXX次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财保XX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XX,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第X次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X诉称:20XXXXXX日晚上,被告陈XX驾驶XBXXXXX小轿车搭乘原告廖X、案外人刘XXXXXXXXX村出发,沿XX公路由XX驶往XX县县城。XXXX分,当XBXXXXX号小轿车行驶至XXXX村路段,遇被告唐X驾驶被告唐X所有的无号牌改装平板农用车因故障停在道路南侧,被告陈XX驾车操作不当致使XBXXXXX号小轿车追尾撞到无号牌改装平板农用车左后角。造成原告廖X、被告陈XX、被告唐X、案外人刘XX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廖X受伤后被送往武警XX总队医院住院治疗XX天。20XXXXXX日,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XX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唐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廖X不承担事故责任。20XXXXXX日,原告廖X的伤情经XX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后需陪护XX个月,伤后全休X个月,今后内固定装置取出需要费用约XXXX元,需义齿修复费XXXXX元。被告陈文选驾驶的XBXXXXX号小轿车的车主系被告张XX,该车辆在XX财保XX县支公司投保了最高保额为XXXXX元/座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后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医疗费XXXXX元,后期治疗费X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营养费XXX元,误工费XXXXX元、护理费XXX元、交通费XXX元、鉴定费XXX元,以上八项共计XXXXX元。
原告廖X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X份,拟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被告陈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唐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廖X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事实;
2、保险单X份,拟证明被告陈XX驾驶的XBXXXXX号小轿车在XX财保XX县支公司投保了XXXXX元/座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的事实;
3、武警XX总队医院住院病历资料X份,拟证明原告受伤伤情及住院治疗XX天的事实;
4XX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X份,拟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期间需陪护X人期限X个月,伤后全休X个月,需后期治疗费XXXXX元的事实;
5、医疗费发票X份,拟证明原告花费医药费XXXXX元的事实;
6、鉴定费发票X张,拟证明被告花费鉴定XXX元的事实;
7、部分交通费发票,拟证明原告花费交通费情况;
8、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各X份,拟证明被告陈XX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的事实。
被告唐X、唐X辩称:被告陈XX驾驶的车辆系向被告张XX所借,事故发生时原告廖X并未系安全带。此外,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已向原告支付了XXX元医疗费。
被告唐X、唐X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陈XX辩称:事故发生时答辩人是XBXXXXX号小轿车的驾驶员,但该车辆系答辩人与原告廖X及案外人刘XX三人共同向被告张XX所借,故原告的损失不应只由答辩人一人承担。发生事故时被告唐X将车子停在路面且没有设置任何路障。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已经向原告支付了XXXXX元。另本次事故导致XBXXXXX号小轿车报废,答辩人向被告张XX赔偿了XXXXX元损失。
被告陈XX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张XX辩称:答辩人是无偿将XBXXXXX号小轿车借给被告陈XX及原告廖X和案外人刘XX,且答辩人出借的车辆车况良好并购买了保险,车辆驾驶员也有合法驾驶资格。
被告张XX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XX财保XX县支公司辩称:对被告张XX在保险公司投保XXXXX元/座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的事实无异议;依据道路交通法规定,本案应先由被告唐X、唐X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理赔范围的部分损失,答辩人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依法赔付;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计算错误,其中医疗费部分请求法院依法核减医保外用药,后续治疗费需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误工时间过长,应按医嘱计算误工时间,营养费请求过高,交通费以关联的正式发票为准。
被告XX财保XX县支公司为支持其辩称意见向本院提供了保险条款X份,拟证明保险公司根据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对原告进行赔偿,且医疗费部分应扣除医保外用药的事实。
经本院组织原、被告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证据部分的质证意见如下:
被告X波、被告唐X对原告提供的证据X、证据X、证据X、证据X、证据X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X有异议,认为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应以将来实际发生的治疗费为准而另行主张,原告伤后的误工时间过长。对原告提供的证据X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X有异议,认为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
被告陈XX对原告提供的证据X、证据X、证据X、证据X、证据X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X有异议,认为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应以将来实际发生的治疗费为准而另行主张,原告伤后的误工时间过长。对原告提供的证据X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X有异议,认为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
被告张XX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据X、证据X、证据X、证据X、证据X、证据X、证据X、证据X均无异议。
被告XX财保XX县支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X、证据X、证据X、证据X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X有异议,认为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应以将来实际发生的治疗费为准而另行主张,原告伤后的误工时间过长。对原告提供的证据X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应依法核减医保外用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X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故不予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X有异议,认为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
原告廖X对被告XX财保XX县支公司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交警队对本次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明确了事故责任的划分,故本案不适用保险条款中第四章第十条免赔率的规定。此外,保险条款中亦未明确的规定扣除医保外用药。
被告唐X、被告唐X、被告陈XX、被告张XX均对被告XX财保XX县支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结合当事人的庭审中的陈述及质证意见,就本案的证据作以下分析认定: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XXXX,因被告唐X、被告唐X、被告陈X、被告张XX及被告XX财保XX县支公司均无异议,本院审核后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X,被告张XX无异议,被告唐X、被告唐XX、被告陈XX、被告XX保险XX县支公司有异议,认为后续治疗费应以将来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且误工时间过长。本院审核后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原告的误工时间及今后内固定装置取出需费用约XXXX元、义齿修复费用约需XXXX元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可,但对于义齿更换次数,结合每隔XX-XX年更换X次的鉴定结论,本院在本案中暂认定为X次,如今后原告需再进行义齿更换修复,原告可另行再主张之后实际发生的义齿更换费用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X,各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结合证据X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X,被告唐X、被告唐X、被告陈XX、被告张XX均无异议,被告XX保险XX县支公司认为鉴定费与保险公司无关,故不予以质证,本院审核后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X,被告唐X、被告唐X、被告陈XX、被告XX保险XX县支公司均有异议,本院结合原告实际住院治疗情况对交通费酌情认定为XXX元。对被告XX财保XX县支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有异议,认为保险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扣除医保外用药。被告唐X、被告唐X、被告陈XX、被告张XX均无异议。本院审核后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对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XXXXXX日晚上,被告陈XX驾驶XBXXXXX小轿车搭乘原告廖X及案外人刘XXXXXXXXX村出发,沿XX公路由XX驶往XX县县城。XXXX分,当XBXXXXX号小轿车行驶至XXXX村路段,遇被告唐X驾驶无号牌改装平板农用车因故障停在道路南侧,被告唐X站在农用车车头修车。被告陈XX驾车操作不当致使XBXXXXX号小轿车追尾撞到无号牌改装平板农用车左后角。造成原告廖X、被告陈XX、被告唐X、案外人刘XX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廖X受伤后被送往XX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武警XX总队医院住院治疗XX天,经诊断为下颌体开发性粉碎性骨折伴双侧颞下颌关节脱位;X侧第XX,左侧XXX切牙缺失;颜面部皮肤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20XXXXXX日,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X公交认字(20XX)第XXXX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XX夜间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唐X夜间驾驶无灯光装置的机动车发生故障时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廖X不承担事故责任。20XXXXXX日,原告廖X的伤情经XX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损伤不构成伤残,伤后需陪护X人期限X个月,伤后全休X个月,今后内固定装置取出需要费用约XXXX元,需义齿修复经口腔科评估费用约XXXX元,每隔XX-XX年更换X次,共更换X次,共计费用约XXXXX元。
另查明,被告陈XX驾驶的XBXXXXX号小轿车的车主系被告张XX,被告张XXXX财保XX县支公司投保了最高保额为XXXXX元/座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并购买了不计免赔率险别。被告唐X驾驶的无号牌改装平板农用车车主系被告唐X,该农业车未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时被告唐X持有“X”型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后,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了XXXXX元医疗费,被告唐X向原告支付了XXXX元医疗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相关人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责任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攸公交认字(2014)第004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唐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廖龙不承担事故责任。交警队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张XX无偿将XBXXXXX号小轿车借给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被告陈XX使用,其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张XX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XXXBXXXXX号小轿车购买了XXXXX元/座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并购买了不计免赔条款,被告陈XX作为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伤害,被告XX财保XX县支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被告唐X作为无号牌改装平板农用车的车主,其将改装的车辆交付给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证的被告唐X驾驶,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故被告唐X对原告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照XX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对原告廖X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的损失核定为: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核定为XXXXX元;2、后续治疗费,本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可今后内固定取出需要XXXX元费用、修复义齿需要XXXX元费用以及今后更换X次修复义齿的费用XXXX元,即核定后续治疗费为XXXXX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认可XXX元(XX元/天*XX天);4、营养费,本院认可XXX元(XX元/天*XX天);5、误工费,本院结合病历资料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可XXXXX元(XXXXX元/XX个月*X个月);6、护理费,本院结合原告住院天数确认为XXX元(XXXXX/年÷XXX天*XX天),7、交通费,本院酌定为XXX元;8、鉴定费本院确认为XXX元;以上8项共计XXXXX元,(其中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为XXXXX元,交强险伤残赔偿项下为XXXXX元,鉴定费XXX元)。因事故发生时,被告唐X驾驶的无号牌改装农用车未购买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唐X作为无号牌改装平板农用车的投保义务人,因此,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唐X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赔付原告XXXXX元(其中交强险医疗费项下限额内XXXXX元,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项下XXXXX元)。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有医疗费部分损失XXXXX元及鉴定费XXX元共计XXXXX元。对于超出部分,本院结合交警队对各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的责任划分,认定被告唐X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XX%的责任,即应赔偿原告XXXXX元(XXXXX×XX%)。认定被告唐X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XX%的责任,即赔偿XXXX元(XXXXX×XX%)。因此,被告唐X在本案中共计应赔偿原告XXXXX元(XXXXX元+XXXX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唐X已向原告赔偿了XXXX元,故被告唐X还应赔偿原告XXXXX元。认定被告陈XX承担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损失部分XX%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原告XXXXX元(XXXXX×XX%)。因被告陈XX应赔偿的数额已超过XXXXX元,故被告XX财保XX县支公司应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最高限额内赔偿原告XXXXX元,由被告陈XX赔偿原告XXXXX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陈XX已向原告赔付了XXXXX元,还应赔偿原告XXXX元,
综上,被告唐X应赔偿原告廖X  XXXXX元,被告唐X还应赔偿原告廖X  XXXXX元,被告陈XX还应赔偿原告廖X  XXXX元,被告XX财保XX县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廖X  XXXXX元,被告张XX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张XX及被告XX财保XX县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纠纷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唐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廖X  XXXXX元;
二、限被告唐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廖X  XXXXX元;
三、限被告陈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廖X  XXXX元;
四、限被告XXXX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廖X  XXXXX元;
五、驳回原告廖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予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被告唐X承担XXX元,由被告唐X承担XXX元,由被告陈XX承担XXX元,由原告廖X承担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XX银行XXXX支行驻XX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XX银行XXXX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XXXXXXXXXXXXXXX。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长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XXXXXX
书记员  XX
律师认为:
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确定投保义务人在案件中是否存在过错,有过错的话适用《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协商赔偿。本案中,被告持有的驾驶证与其驾驶的车辆不符,而另一被告将改装车交其驾驶的行为也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和实际驾驶人不一致的话,如果出现交通事故是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车辆的所有人存在过错的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投保义务人并未对该车辆投保,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没有依法投交强险的话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本案中,原告的主张可以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