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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后遗腹子女抚养费是否应该赔偿
作者:耿武杰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19日

交通事故死亡后遗腹子女抚养费是否应该赔偿
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赖XX。
原告宁XX。
原告姚X。
原告赖XX。
法定代理人姚X。
以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黎XX。
被告XX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经理。
被告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赖XX、宁XX、姚X、赖XX与被告黎XX、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基层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X、被告黎XX、被告汽车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X、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X月X日,被告黎XX驾驶XCNxxx号重型牵引车(挂车号Xc7xx挂)沿X国道由X(XX)往X(XX)行驶,X时X分许,在行至X国道XX管理处路段时,遇相对方向驶来在此路段左转弯的两轮摩托车,被告黎XX驾车往X侧道路避让时,与沿X国道由X往X由被害人赖XX驾驶的XJ08xxx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赖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黎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赖XX无责任。被告XX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并在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赖XX、宁XX、姚X、赖XX起诉到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2、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黎XX无答辩意见。
被告汽车运输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已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依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的诉请的部分费用过高;3、诉讼费我公司不予承担;4、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就起诉的事实及请求向基层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赖XX、宁XX、姚X、赖XX的身份证明,用以证明原告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被告黎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赖XX不承担事故责任。
证据2,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被告黎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赖XX无责任。
证据3,被告黎XX的驾驶证、肇事车辆的行驶证,用以证明被告黎XX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证据4,鉴定结论、火化证明书、死亡证明书,用以证明赖XX因车祸死亡。
证据5,户籍材料、上海昌益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XXXX鞋业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工资表、硖石管理处及硖石派出所的证明材料、赖XX于20XX年X月X日在XX工业园购买房屋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用以证明赖维琪为农村户口,但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证据6,保单,用以证明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XCNxxx号重型牵引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100万元,Xc7xx挂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万元。
证据7,原告赖XX、宁XX的户籍证明、XX管理处及XX派出所的证明材料、原告赖XX的户籍证明、出生证、原告姚X的生育服务证,用以证明被扶养人是适格主体资格。
证据8,XJ08xxx号两轮摩托车的购买发票、登记信息,用以证明被撞摩托车的受损情况。
证据9,证人甘XX的证言,用以证明赖XX于20XX年X月X日在XX工业园购买她家房屋。
经法庭质证,各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2、3、4、6,被告黎XX、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均无异议。对证据5、9,三被告认为赖XX为农村户口,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可以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对证据7,三被告认为赖XX、宁XX、赖XX均不能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赖XX、宁XX均未满60周岁,没有丧失劳动能力;赖XX是在赖XX死亡后才出生的公民,不是赖XX生前抚养的人,不能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对证据8,三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摩托车受到损失的情况。
被告黎XX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协议书和谅解书,用以证明被告黎XX与原告已协商保险赔偿款直接给付原告,并已得到原告谅解。
经质证,对证据1,原告、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对被告黎XX所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汽车运输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XX县远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用以证明汽车运输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并称与被告黎XX是挂靠关系。
经质证,对证据1,原告、被告黎XX、保险公司均无异议。
被告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保单,用以证明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证据2,保险条款,用以证明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经法庭质证,原告、被告黎XX对被告保险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原告、被告黎XX、汽车运输公司无异议,对证据2,原告无异议,被告黎XX、汽车运输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诉讼费。
对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基层法院结合庭审对原、被告的质问及本院询问所做出的陈述,综合认证如下:
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
对证据1、2、3、4、6,因三被告均无异议,基层法院予以采信。对证据5、9,三被告认为赖XX为农村户口,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可以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本院认为赖XX虽为农业户口,但其已于20XX年起就进城务工,其工作过的三个公司均出具相关证明,且赖XX于20XX年X月X日在XX工业园购买房屋并居住,其居住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确实充分,基层法院予以采信。对证据7,原告赖XX出生日期为19XX年X月X日,X周岁,原告宁XX出生日期为19XX年X月X日,X周岁,XX县公安局长平派出所、XX县XXXX村出具的证明称“赖XX、宁XX两夫妇无工作,无固定收入”,不能证明原告赖XX、宁XX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家属,故不能计算原告赖XX、宁XX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三被告认为赖XX、宁XX不能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意见予以支持;赖XX虽是在赖XX死亡后才出生的公民,不是赖XX生前抚养的人,但在赖XX死亡前作为胚胎活体已客观存在,赖XX死亡前在法律上可认为享有胎儿抚养的期待权,这种期待权随着胎儿出生成为现实,胎儿出生的法律事实一旦形成,其父母的抚养期待权消灭,成为现实的法定抚养义务,故赖XX应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赖XX的出生日期为20XX年X月X日,非农业户口,三被告认为赖XX不能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意见不予支持。对证据8,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摩托车受到损失的情况,该证据基层法院不予采信,但赖维琪驾驶摩托车被撞死亡,摩托车受损是客观存在的,基层法院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对摩托车损失予以核对。
关于被告黎XX提交的证据,原告、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均无异议。无异议,基层法院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汽车运输公司提交的证据:
原告、被告黎XX、保险公司均无异议,基层法院予以采信,被告黎XX与被告汽车运输公司为挂靠关系,应依法确定双方的责任承担。
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
对证据1,因原告和被告黎XX、汽车运输公司均无异议,基层法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有保险条款的约定,基层法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基层法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
20XX年X月X日,被告黎XX驾驶XCNxxx号重型牵引车(挂车号Xc7xx挂)沿X国道由X(XX)往X(XX)行驶,X时X分许,在行至X国道XX管理处路段时,遇相对方向驶来在此路段X转弯的两轮摩托车,被告黎XX驾车往X侧道路避让时,与沿X国道由X往X由赖XX驾驶的XJ08xxx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赖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黎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赖XX无责任。被告XX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并在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肇事车辆属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被告黎XX为挂靠人,被告XX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被挂靠人。原告赖XX、宁XX、姚X、赖XX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结合原告的诉请及举证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基层法院核定本案的赔偿范围包括:原告赖XX、宁XX、姚X、赖XX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X元(21873元/年×X年=X元)、丧葬费X元(43582元/年÷X×X=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元(赖天佑:13851元/年×X年÷X人=X元)、交通费核定为X元、摩托车车损核定为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共计X元。
基层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黎XX驾驶汽车未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与赖XX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了赖XX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黎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对本案中交通事故所作的事故认定准确合法,基层法院予以确认。被告黎XX给原告赖XX造成的损害应予以赔偿。被告XX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被告黎XX与被告XX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挂靠关系,故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被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肇事车辆参保的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再按照事故车辆方在责任范围内按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赖XX已死亡,其死亡给家属造成极大痛苦,故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基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的意见不予支持。本案原告赖XX、宁XX、姚X、赖XX的经济损失共计X元,被告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为X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部分死亡赔偿金、车损X元),余款X元由被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按照约定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承担X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限额内赔偿原告赖XX、宁XX、姚X、赖XX X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赖XX、宁XX、姚X、赖XX损失X元;限被告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赖XX、宁XX、姚X、赖XX;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赖XX、宁XX、姚X、赖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XXX元,由被告黎志杰负担XXXX元,被告XX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XXXX元,原告赖XX、宁XX、姚X、赖XX负担X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基层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二〇XX年X月X日
书记员 XX
律师认为:
本案中对原告所主张的各项主张均无异议,被告主要是对被害人的遗腹子女的抚养费的承担问题存在异议,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在事故发生时孩子没有出生,因此不能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另一种意见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孩子出生后是需要对孩子抚养的,我国《继承法》中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是承认胎儿的继承权的。综合考量,侵权人的赔偿项目中应当包括出生后存活婴儿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本案中,孩子的虽是在其母亲去世后出生的,不是其生前抚养的人,但在其死前在法律上可以认为享有胎儿抚养的期待权,因此对孩子应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