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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重置费用的判断标准
作者:耿武杰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19日

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重置费用的判断标准
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X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于XX,X,19X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XX,X,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XX,X,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XX物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里X号楼X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XX,X,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营业场所XX市XX区XX门XX街X号X层X栋X。
法定代表人万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X,X,19X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于XX与被告张XX、XX物流(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流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基层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XX的委托代理人于XX,被告张XX,被告XX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X及委托代理人宋XX,被告XX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XX诉称:20XX年X月X日,张XX驾驶XX1轻型厢式货车由X向X行驶。于XX驾驶XX2号小型轿车由X向X行驶,在XX市XX区XX路与XXX路交叉口两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报废,于XX受伤。原告购买车辆不到一个月,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辆购置款X元、车辆购置税X元、车牌费X元、保险费X元、交通费X元、施救费X元。
被告张XX辩称: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认可。事发时我在XX物流公司上班。
被告XX物流公司辩称: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认可。张XX是我公司职工,由公司承担责任。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X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赔偿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偿。我公司认可车辆价格X元,同时应扣除惠民补贴X元。增值税不认可,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购买倒车影像等证明不予认可。购置税、上牌费、保险费不认可,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交通费认为过高。施救费只认可有发票部分。
经审理查明:20XX年X月X日,在XX市XX区XX路与XXX路交叉口,XX物流公司司机张XX驾驶XX1号轻型厢式货车由X向X行驶,适有于XX驾驶XX2号小型轿车(内乘张X、石XX)由X向X行驶,双方接触,造成两车损坏,于XX、张X、石XX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XX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确定张XX为全部责任、于XX为无责任,张X、石XX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于XX支付施救费X元。于XX购买XX2号小型汽车(车架号码×××)支付车辆购置款X元、车辆购置税X元、车牌费X元、保险费X元。
另查,事故发生时,张XX所驾车辆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驾驶证、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
基层法院认为:XX物流公司司机张XX驾驶机动车与于XX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于XX财产受损。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XX为全部责任。张XX所驾车辆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XX物流公司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于佳淼主张的车辆购置款、车辆购置税、车牌费、施救费,有据佐证,基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保险费,基层法院根据投保时间及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予以确定。关于交通费,基层法院根据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予以酌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于佳淼车辆购置款X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于佳淼车辆购置款X万X千X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车架号码为×××机动车归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所有)。
三、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于XX车辆购置税X千X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于XX车牌费X百X十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五、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于XX施救费X百X十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六、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于XX交通费X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七、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于XX保险费X千X十X元X角X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八、驳回原告于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千X百X十X元,由被告XX物流(XX)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XX年X月X日
书记员 XXX
律师认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因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但费用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一般鉴定结果是重要的赔偿依据,鉴定出的价格只是受害人可以购买到车辆所要支出的费用,因此产生的损失应作为车辆重置费用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理由如下:符合《民法通则》中关于“折价赔偿”的规定相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体现的精神相符;因购买使用车辆而致富的必要的税费、保险应当作为重置费用予以赔偿有其合理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于机动车的管理主要方式之一就是车辆所有人缴纳相关税费,从而获得道路行驶的资格,因此相关税费的损失应全额赔偿,交强险也属于使用车辆必然产生的费用,但是由于交强险具有时间跨度,已经过去的时间,无论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人都已经享受到了保险带来的保障,因此侵权人应当根据保险剩余期间赔偿相应保险费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