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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中,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作者:耿武杰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21日
饲养动物损害中,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XXX市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魏XXX19XXXX日出生,X族,住XXX市劳动局家属楼。
委托代理人唐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X19XXXX日出生,X族,住XXXXXX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X组。
原告魏XX诉被告王XX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基层法院于20XX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XX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肖XX、郭XX组成合议庭,于20XX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XX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魏XX的委托代理人唐X、被告王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XX诉称:20XXXX日下午X时许,原告步行到亲属家聚餐,途经XXX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及XX饺子馆门面公共坪时,突然被告所饲养的一条小宠物狗及赵XX代朋友所看养的两条小宠物狗窜到原告脚下嬉闹。原告为躲避摔倒在水泥坪上。经送往XXX市中医院诊治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鉴定为X级伤残。事发后,被告王XX及赵XX各自给了X元的治疗费用。后赵XX与原告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被告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违法饲养动物,又对饲养动物管理不当导致原告损伤,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因饲养动物管理不当致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X元。
原告魏XX为了证明其诉讼主张,向基层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原、被告的户籍资料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身份及主体资格;
2、原告的问话笔录,拟证明原告被被告饲养宠物狗致伤的经过和事实;
3、张XX的调查笔录,拟证明被告及赵XX所养狗嬉闹致原告摔倒受伤的事实;
4、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原告损害事实存在,已构成X级伤残的情况;
5、赔偿协议,拟证明赵XX承认事发中有过错,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X万元;
6、赔偿协议,拟证明被告已赔X元,对一次性赔偿达成意向。
被告王XX辩称:20XXXX日下午X时许,被告喂养的小狗与赵XX的两只小狗在XXXXXXX饺子馆门前公共坪地玩耍。原告魏XX从社保局走来,当时原告魏XX在朝身后看,等她回头时已经快踩到狗就抬脚没站稳而摔倒。被告王XX出于人道主义交了X元医疗费。被告王XX是个左脚有残疾的残疾人,右脚现出现股骨头坏死的病情,生活都成问题,原告的诉求太高,被告无法赔偿。
被告王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发表质证意见。
根据基层法院采信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基层法院确定以下基本案件事实:
20XXXX日下午X时许,被告王XX的一条小宠物狗和赵XX代朋友看养的两条小宠物狗在XXXXXXX饺子馆门面前的公共坪地嬉戏,原告魏XX步行至该门面时,三条小狗在原告魏XX脚前玩耍,原告魏XX看到脚前有狗时马上抬脚,导致一脚落空摔倒在地受伤。原告魏XX受伤后,赵XX及被告王XX各自出了X元医疗费。原告魏XX当天被送往XXX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原告共住院X天,花费医疗费X元(其中医保报销X元,自费X元)。原告住院期间主要由其儿子护理。20XXXX日,原告魏XX就其伤情等级、继续治疗费、伤休时间、陪护时间向XXXX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20XXXX日,该所作出XX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魏XX构成X级伤残;2、伤休时间X个月;3、X人陪护X个月;4、鉴定之前的医疗费用凭医疗发票审核认定;5、自鉴定之日起继续治疗费捌仟元(包括内固定取出费用)。20XXXX日,原告魏XX与赵XX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赵XX赔偿魏XX   X万元(含已支付的X元医疗费)。赵XX按此协议已支付赔偿款项。后原告方与被告王XX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原告诉至基层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双方的责任如何划分以及原告魏XX因摔伤所造成的损失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存在争议。
原告魏XX认为: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X元、护理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残疾赔偿金X元、继续治疗费X元、鉴定费X元、营养费X元、交通费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共计X元,应由王XX和赵XX各自承担一半,核减王XX已支付的X元,王XX还应赔偿X元。
被告王XX认为:本案如协商不成,损失和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决。
基层法院认为:1、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被告王XX对其饲养的狗管理约束不善,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和责任,导致原告魏XX受到惊吓后摔倒并受伤的后果,应由被告王XX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系赵XX代养的两只宠物狗与被告王XX饲养的一只宠物狗共同嬉戏时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赵XX与原告魏XX已协商处理好,赵XX已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在原告魏XX的损失中予以核减。原告魏XX走路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20%的责任,余下损失由被告王XX承担。
2、原告魏XXXXX市中医医院自费的医疗费用X元,但其只主张X元,而被告对X元的医疗费没有异议,基层法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符合法律规定,基层法院予以认定。XXXX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魏XX的伤情做出XX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内容和程序均合乎法律的规定,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原告魏XX主张的残疾赔偿金X元(18844元/年×X×20%),符合法律规定,基层法院予以认定。原告魏XX花费鉴定费X元,基层法院予以认定。护理费应认定为X元(2400元/月×X个月)。原告主张继续治疗费X元,符合法律规定,基层法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花费了交通费X元,未向基层法院提交交通费票据,基层法院不予认定。原告主张营养费X元,没有医嘱,基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魏XX主张的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被告王XX的侵权行为对原告所造成的后果考虑,虽然使原告的精神受到一定损害,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原告主张的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基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魏XX因本次摔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含医疗费X元、残疾赔偿金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鉴定费X元、护理费X元、继续治疗费X元)。原告魏XX自负X元(X×20%),核减赵XX已赔偿的X元和王XX已支付的X元外,被告王XX还应赔偿原告魏XX   X元。
综上所述,基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王XX赔偿原告魏XX医疗费、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损失X元(已扣除王XX与赵XX已支付的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魏XX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王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XXXX
书记员  XXX
律师认为:
本案是典型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对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必须以无过错为前提,对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与被害人、第三人存在混合过错时不适用,从本案来看,就是双方责任的划分问题,魏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走路必须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王对狗管理不善也应当承担责任,对于原告来说举证的内容包括:有损害的发生、原告损害是由被告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对于被告来说举证的内容包括:损害因原告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如果能够证明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实践中数个动物致人损害的话应按照共同危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