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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劳动者提供劳务期间上厕所时受伤,雇主应否承担责任
作者:耿武杰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28日
劳动者提供劳务期间上厕所时受伤,雇主应否承担责任
案件基本信息:
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
基本案情:
上诉人朱X与被上诉人黄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黄X20XXXX日向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X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X县人民法院于20XXXX日作出(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朱X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20XX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被告朱XXXX村承包工程期间原告黄X随被告干建筑活。20XXXX日上午,原告黄X认为去被告安排好的厕所不太方便,于是到距离工地现场大约X米到X米的一个厕所方便时,因该厕所所处位置低,与路面落差大,原告脚踩上一块塑料布滑倒摔伤,随后被送到X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左胫腓骨骨折,经手术治疗实施内固定术。从原告病历住院首页上看原告20XXXX日入院,20XXXX日出院,共住院X天,花医疗费X元。20XXXX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黄X的伤情及今后治疗费作出X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黄X摔伤致左胫腓骨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构成X级伤残,左胫腓骨骨折内固定器取出术所需费用约为X元,原告支付鉴定费X元,交通费本院结合原告就医时间、地点及陪审人员交通费用中院酌定为X元。原告黄X19XXXX日生,为农业户口,其共生育二个子女,长子陈X20XXXX日生,长女陈X19XXXX日生,20XX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X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X元。原告与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引起本案诉讼。原审认为,本案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入厕方便,应属于提供劳务的范畴。本案被告应当为提供劳务者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被告虽为女性工人安排了入厕的厕所,虽距工地较近,但应当考虑到保护女性隐私及使用方便之必要,因其提供的厕所不利于保护女性隐私及使用方便,故被告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原告,入厕时没有到被告指定的厕所,反而到距工地近X米的厕所入厕,并在入厕过程中,没有看清脚下情况,致脚踩到塑料袋滑倒而摔伤,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自己滑倒摔伤应负主要责任。针对本案,中院酌定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90%。原告其他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没有过错,要求驳回对被告的诉讼的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X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赔偿原告黄X   X元;二、驳回原告黄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黄X负担X元,被告朱X负担X元。
上诉人朱X上诉称,上诉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被上诉人黄X在工地干活时,未经请假外出办私事,途中摔伤,并非提供劳务时受伤,其摔伤后果及责任应由她本人负责。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黄X辩称,因为当天上诉人不在工地,且上诉人指定的厕所根本不能使用,所以被上诉人才在无工作任务空档时,到他处入厕。因坑深、坡陡、路滑、内急而摔伤致残,双方有劳务关系,且上诉人过错明显,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中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朱金良赔偿黄X   X元有无事实、法律依据。
案件焦点:
劳动者提供劳务期间上厕所时受伤,雇主应否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中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仅能反映涉案场地基本情况,但达不到上诉人证明目的,且不是新证据,中院不予采信。二审被上诉人黄X未提交新证据。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中院认为,黄X摔伤的时间与位置能够印证黄X系向朱X提供建房劳务期间上厕所时受伤,朱X作为领工,在厕所设置上未顾及女性的心理感受,存在疏忽,朱X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黄X摔伤一事上,朱X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黄X摔伤主要还是因自身原因造成,故原审酌定朱X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中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认为:
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是在被告指定了厕所原告并没有到指定的场所而是去了其他厕所后因滑倒摔伤谁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被告提供的厕所不适合女性,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去指定的厕所摔伤的不能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原告摔伤是在去厕所的过程中并不是在提供劳务期间。根据有关规定在正常上班期间提供劳动及上下班途中的合理区间应当认定为工作期间,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在此期间劳动者受伤是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本案中被告指定的厕所没有顾及女性的心理感受,原告因此才去其他地方上厕所,因此是可以认定为提供劳务期间。雇主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是雇主的义务,应当包含合适的厕所。作为厕所的提供者,除应当考虑安全还应当考虑是否有利于保护妇女的隐私和感受,因此本案中原告如厕的行为是在工作期间的,但原告存在疏忽大意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