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走私废物七百吨 有期徒刑仅六年
作者:李大兴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08日
走私废物七百吨  有期徒刑仅六年
 2007年间,徐加进、李仙翠商定在泰国建厂合伙经营铝矿渣生意。徐加进负责联系泰国铝矿渣货源及报关进口等事宜,李仙翠负责资金及铝矿渣进口后的加工、提炼、销售等事宜,李最(李仙翠之婿)在泰国管理工厂的加工、生产等事宜。200867月间,徐加进、李最一起到海口找到海南顺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裕喜商谈代理进口事宜。徐加进等人为了顺利进口,报关时将品名伪报为铝矿砂,通过海口海关报关进口,货物通关后发运到浙江永康。李仙翠收到货物后联系私人小冶炼厂将铝矿渣冶炼成铝锭,在永康市芝英镇铜铝市场上销售牟利。200811月至20108月,徐加进等人共进口18单铝矿渣,共计691吨。经鉴定,进口的铝矿渣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辩护策略
为李仙翠作罪轻辩护,争取认定为从犯,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才有希望判缓刑,尽管这是一个看起来难以实现的美丽愿望,但也只能凭此一博。
办案过程
家属和其他辩护人坚持要作无罪辩护,与本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严重冲突。辩护人极力做家属的工作,向其分析案情和辩护效果,并争取到了当事人本人的赞同和肯定,最终家属也被说服,结果开庭效果非常不错。
开庭审理过后,李仙翠在看守所发病,被送到司法医院。辩护人去探病,并同家属一起去医院索取了相关病历材料,在此基础上,适时地向法院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法院很快批准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这样,李仙翠在被关押一年多后从看守所提前走了出来。
判决结果
该案虽与家属和当事人希望的判缓相差甚远,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相对来说量刑还是比较轻的。一审判决徐加进有期徒刑八年,李仙翠有期徒刑六年,李最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走私废物近700吨,数额特别巨大,远远超过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符合第二个量刑档次。因此,六年的有期徒刑自然应该算是轻的。
附: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接受李仙翠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我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清楚的了解。下面,我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        案件本身具有从轻情节
本案虽涉及的数量不算小,但从其他方面来看,还有一些从轻情
节:
1、没有偷逃国家税款
本案所有货物都是通过国家海关办理的,没有绕过国关的监管,该交的税也按海关的要求进行了缴纳,履行了一个生意人和公民应尽的纳税义务,客观上为国家增加了税收,对国家是有利的。
2、废物得到了有效的利用
本案所涉嫌的货物铝矿渣虽被国家列入了禁止进口废物目录,但并不是一无所用,其中含有多种有用的成份,特别是铝的含量高,经过提炼、加工后,完全可以变废为宝,为我所用。被告人正是看中了这一价值,才想到做这方面的生意的。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被告人也正是将进口的这些废物提炼、加工成了有用的原材料——铝锭,使之得到了充分有效的利用。
3、没有造成大的环境污染
国家之所以禁止固体废物进口,目的就是防止环境污染。本案所涉的废物,由于经过提炼、加工,变废为宝,大多数都得到了有效的利用,所以没有造成大的环境污染,危害程度不深。
二、        李仙翠是从犯
1、李仙翠不是生意的发起人,是被蒙蔽参与进去的
李仙翠在与徐加进合伙做生意前,本在大连经营一个小厂,经过八年的辛苦打拼,有着稳定的收入和可观的效益。如果不是徐加进,这个文化程度不高的朴实的农村妇女连做梦都没有想到要到国外去做生意,到异国他乡去淘金。正是徐加进的一再邀约,才使得她迈出了这不该迈出的一步。否则,她也不会站在今天的被告席上。
李仙翠放弃好好的生意不做,听从徐加进的劝导,毅然与其合伙做生意,是在徐加进种种合法的承诺下进行的。在拉李仙翠入伙的时候,徐告诉李仙翠他在泰国接触的是高级官员,还进行了考察,设备已经落实,所有的一切都做了细致的安排等等。如果李仙翠事先知道这样的生意会不合法,甚至会涉嫌犯罪,李仙翠是无论如何不会去做的。
李仙翠以前从没有做过进口生意,对这个行当完全是“门外汉”,根本就是一窍不通,更不知道海关还有什么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之分。从200811月到20108月,将近二年的时间里,一共进口了18单,一路通关,可以说是顺风顺水,没有遇到任何阻碍。再加之,李仙翠还被告知:他们有进口批文,是合法进口。她根本没有想到她会涉嫌违法犯罪。
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李仙翠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卷进这个案子的,主观上受到了蒙蔽。
2、李仙翠没有直接参与进口走私环节,只是负责货物到国内后的加工、提炼和销售,起的只是次要或辅助作用
根据徐加进、李仙翠的分工情况来看,负责泰国货源和进口报关的是徐加进,李仙翠只是负责货物到国内后的加工、提炼和销售。本案涉嫌的是走私,决定犯罪性质的行为是在国外组织货源和办理进口通关手续。这一切李仙翠都没有参与。
这里我们不得不提海南顺捷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翁裕喜。从案件材料中可以看出:帮助通关的是顺捷公司,伪报品名,将铝矿渣以铝矿砂的名义报关进口也是翁裕喜的主意。如果没有顺捷公司和翁裕喜,涉案废物就不会进口到国内来,这件案子也就不会发生。可见,顺捷公司和翁裕喜在本案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让人奇怪的是,顺捷公司竟然没有被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代表人翁裕喜也缺席今天的审判,由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只得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将翁裕喜一放了之。尽管如此,翁裕喜在本案中所起的主要作用是不能抹杀的。
从以上二点可以看出:相对于翁裕喜和徐加进来说,李仙翠所起的作用较小,做的是次要或辅助性的工作,只能算是从犯。
三、        李仙翠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
从案卷材料中可以看出,李仙翠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其自首情节有永康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予以证明。
李仙翠得知司法机关在调查情况后,主动投案,如实交待案件情
况,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情。
李仙翠得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后,痛哭流涕,后悔不已。
曾多次表示自愿认罪,保证以后一定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重新做人,其悔罪表现是诚恳的。
综上所述,李仙翠由于不懂法,受蒙蔽参与了违法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以后再犯的可能性不大,依法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好能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认真考虑。
辩护人:李大兴
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