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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红赛上经济社不服土地处理决定案
作者:李大兴 律师  时间:2014年08月27日

红赛上经济社不服土地处理决定案
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大车村委会红赛上经济社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政府的行政决定。
作为美兰区政府的法律顾问,案子自然就转到了我们律师事务所。我们认真地拜读了原告的起诉书。原告起诉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被告在做出66号决定前,没有履行召集争议双方当事人勘测土地权属争议界线和召开协调会的相关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该决定应予撤销。二、就本案的土地争议应该先由美兰区国土局做出处理意见,再由被告作出处理决定,而不是由美兰区大致坡镇人民政府做出处理意见。被告将该案交由美兰区大致坡镇作出处理意见,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三、被告66号决定认定:“该争议地在1987年前属部队使用,1987年后归地方管理使用”并不准确。四、被告66号决定认定“92年,英丁文与排城上、下经济社签订该宗地的买卖协议书”,与事实不符。五、66号决定认定,1992年下半年,由镇政府牵头协商,红赛上、下经济社和排城上、下经济社达成口头协议,决定该用地归排城上、下经济社所有,完全是颠倒黑白。六、66号决定认定“英丁文建厂用地连续使用已满20年”,目的是想适用《海南省确定土地权属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将土地确认给排城上、下经济社,这完全是偷换概念。七、根据土地的现状,将该土地确认给原告,应该更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原告的起诉,我们代表政府方面进行了答辩。其答辩的主要理由是:一、答辩人2006年11月30日做出的66号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证据,在答辩人做出决定书之前,由大致坡镇政府相关人员组织进行询问,并试图在大致坡镇司法所办公室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由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未成。此后,大致坡镇政府于2006年5月9日组织协调会。由此可见,该案已由相关的有权部门进行过调处,并且由海口市美兰区国土局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意见,报答辩人决定其归属。据此,答辩人做出的66号决定书完全符合《海南省确定土地权属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二、66号决定书事实认定正确,符合客观情况。首先,依据2006年4月20日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询问笔录》,答辩人66号认定书中查明“该地1987年前属部队使用,1987年之后归地方管理使用”正确,符合实际情况。其次,依据由大东村委会于2004年12月30日出具的证明书、2005年1月25日的证明书、1992年《关于英丁文锯木厂地皮的权属问题》、《土地买卖协议》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可见答辩人作出的66号决定书中查明的“1992年下半年,英丁文与排城上、下经济社签订该宗地买卖协议书;1992年下半年,由镇政府牵头协调,红赛上、下经济社和排城上、下经济社达成口头协议,决定英丁文锯木厂用地属排城上、下经济社农民集体所有;英丁文建厂用地连续已满20年”等符合客观真实情况,事实认定正确。
11月14日下午,该案在该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法庭审理按正常的程序进行,先是进行法庭准备,然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双方举证质证。紧接着,进行法庭辩论。辩论进行了两个回合。最后,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法院认为,两原告提出被告未组织调解即作出确权决定的观点,从现有证据看,被告没有举出两原告已收到《会议通知》和《补充证据材料的通知》的证据,被告提供的《调解记录》上没有召开协调会议的时间,也没有两原告到场的记录,故被告无法证明在土地权属调查过程中已组织有关各方进行调解,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而且,被告作出决定时,证据并不充分。因此法院判决:一、撤销被告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2006)海美府土权66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二、被告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应依照法定程序对争议地重新确权。
法院的判决向政府敲响了警钟: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管是程序上的,还是实体上的。我们的政府在管理上必须依法进行,此正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