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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汇通公司诉海南电大执行案
作者:李大兴 律师  时间:2014年08月30日
汇通公司诉海南电大执行案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李大兴
200934日下午此案在海口中院执行局501室举行听证。
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管理人诉海南置业总公司借款纠纷案,海口市中院和海南省高院分别作出了判决。可海南置业下落不明,无法执行。这样早已超过一年的申请执行期,只有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以调解协议重新起诉。现起诉获胜,海南置业仍然下落不明。通过查阅工商档案等资料,发现海南电大是其开办单位。所以,我们在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时候同时变更海南电大为被执行人。法院受理了我们的执行申请,并通知我们进行听证。
200934日下午3时,在海口中院执行局501室举行听证。我和主任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参加了这次听证会。对方请了维特所的谢律师和黄律师,电大也来了二个人。我们先说了我们的申请和理由,并举证。对方进行反驳,也举了证。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海南电大究竟是开办人还是主管部门。我们坚持海南电大是开办单位,理由如下:一、开办申请是海南电大提出的;二、公司章程确认是隶属于海南电大;三、二任法定代表人均是海南电大任命的;四、公司先后二次易名也是海南电大批准同意的。对方的观点是:海南电大只是主管单位。一、海南省教育厅的批文是不承担债权债务;二、当时的背景是党政机关作为挂靠单位;三、后有脱钩协议;四、海南电大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下面是我们提交给法庭的听证词:
 
听证词
我们接受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人的委托,担任其申请强制执行海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案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听证会。下面我们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听证意见:
一、海南电大系海南置业的开办人
1、海南电大是海南置业成立的申请人
海南电大于1992923日向省工商局申请成立海南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了批准。
2、海南置业的公司章程确认其隶属于海南电大
海南置业的公司章程在第三条确认:海南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隶属于海南省广播电视大学,属集体所有制性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海南置业的两任法定代表人均由海南电大任免
海南置业的两任法定代表人分别是杨善纯和杨虹。杨善纯的聘书由海南电大于1992923日颁发。1993626日,海南电大在免去杨善纯的同时任命杨虹为该公司法人代表。由此可以看出,海南置业的两任法定代表人均是由开办单位海南电大任免。
4、海南置业的更名经海南电大批准同意
海南置业最初成立时的名称是“海南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后于199423日申请更名为“海南置业总公司”,再后于20001128日又更名为“海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前后几次更名都得到了海南电大的批准同意。
二、     海南电大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
1、海南置业的注册资本为二千万元
海南置业在其章程的第八条注明:注册资金:人民币贰仟万元。
2、海南电大没有投入任何资金
1997113日,海南电大与海南置业签订了一份《脱钩协议》。在该协议的第二条确认:“海南置业总公司成立时,根据双方协议,海南电大没有任何资产、资金、人员投入,因此不存在资产评估、清资和人员安置问题,脱钩后公司现有资产全部属公司所有。”这说明:海南电大在公司成立时没有履行作为开办单位的责任。
三、     海南电大应在其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1、海南置业已于2004年被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琼工商处字(200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置业已于2004331日被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再具备企业资格。
2、海南置业下落不明已无财产清偿债务
海南置业自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不复存在。在诉讼进行中,也是下落不明。对其债务一直是置之不理,已无财产清偿所欠债务。
3、海南电大应作为被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到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依此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将海南电大变更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裁定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由此看来,海南电大作为开办单位,应该在注册资金二千万元的范围内对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四、“脱钩协议”不能免除海南电大的责任
1、1997年1月,虽然海南电大与海南置业之间签订了一份
《脱钩协议》,但这只是他们内部的一个约定,对他人不发生效力。
2、《脱钩协议》没有《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具有公信力。
3、《脱钩协议》签订于借款协议之后,不能免去其先前的责任。
综上所述,海南电大是海南置业的开办单位,且海南电大在公司成立时,没有投入资金。在海南置业没有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海南电大理当在开办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为海南置业清偿债务,双方之间所签《脱钩协议》不能免除其责任。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律师:任渭生 李大兴
00九年三月四日
辩论进行了几轮,很有点火药味,双方都发挥了水平。到四点半的时候,听证结束。我们双方都在听证笔录上签了字。走出法院的时候,我们与对方的律师一起边走边聊。主任说我们不把电大拉进来,你们能有这个案子吗?大家相视而笑。
组织听证的法官说,等合议庭合议之后,再下裁定。我们只有等裁定下了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