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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漫天要价不可取 车祸求偿须有据
作者:李大兴 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04日
漫天要价不可取  车祸求偿须有据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李大兴
基本案情
黄某骑摩托车被一辆货车追尾,交警认定黄某承担次要责任,货车驾驶员胡某承担主要责任。货车系绿色某公司所有,驾驶员胡某是公差。经鉴定,黄某构成一个二级、一个八级伤残。双方协商未果,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135万多元。绿色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的商业第三者险。
代理策略
作为肇事方绿色某公司的代理人,重点是审核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不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特别是承担比例、赔偿项目、赔偿数额符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审查,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要价太高,不应该完全得到支持。本着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原告的损失数额应该在50万以内,且肇事方只是主责,承担的数额当在30万元左右。绿色某公司已支付10多万元。代理人的诉讼目标是争取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绿色某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费用,有可能的话,甚至还要将已垫付的费用拿回来。
审理结果
经过几次鉴定,几次开庭,法院最终下达了《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保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黄某各项经济损失223561元(扣出绿色某园公司垫付的10多万元),绿色某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已垫付费用由绿色某公司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也可另行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绿色某公司不仅不再承担一分钱的赔偿责任,还可以将已垫付的费用从保险公司要回来。这样的胜诉结果让绿色某园公司始料未及、喜不自胜。
附: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略)
被答辩人:(略)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被答辩人按残联的残疾等级确定伤残等级不符合规定,不
能作为赔偿依据
2002121日起,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被答辩人的伤残等级,根据法院委托的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黄某左侧肢体偏瘫构成二级伤残,右眼无光感构成八级伤残”。被答辩人没有按照上述评定确定伤残等级,而是按照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来确定,明显违反规定,不应作为赔偿依据。
被答辩人有两处伤残,一个二级和一个八级,根据相关规定,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等级为主要赔偿指数加上附加赔偿指数。二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90%,再加上八级伤残的附加赔偿指数为3%,两者相加的赔偿指数为93%。被答辩人没有按上述赔偿指数计算残疾赔偿金,而是按一级伤残100%的指数进行计算的,是明显错误的。
二、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80%的责任是没有理由的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责任进行了划分,认定胡某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主次责任的划分,通常有三种责任形式,四六、三七、二八。答辩人虽不主张责任最轻的四六比例,但也不应该承担责任最重的二八份额,因为没有任何理由,被答辩人无证驾驶,未载安全头盔难辞其咎,按三七比例分担符合实际,且公平合理。
三、          被答辩人最终确定的诉讼请求只有项目和数额,没有计算
依据,错误百出
被答辩人最终确定的诉讼请求,只笼统地列明了13个赔偿项目和数额,看不出计算依据,让人摸不着头脑,不知从何而来。仔细一探究,既没有遵照伤残等级,也没有区分责任份额,如此计算,荒唐至极,错误百出。就拿伤残等级来说,如前所述,一个二级加一个八级,应该以93%的赔偿指数计算残疾赔偿金,而被答辩人却是按照一级伤残的标准,按100%的指数进行计算的。再比如所有赔偿项目,答辩人都只能按交警划定的主责来承担,被答辩人却全部都是按照全责,100%地计算到了答辩人的头上。这种算法匪夷所思,完全抹去了被答辩人应该负的责任。
四、          被答辩人要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有的没有法律依据,有的
缺乏证据支持
被答辩人罗列的13个赔偿项目,有的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比如护理人员伙食费、护理人员食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对赔偿项目作了明确规定,根本没有护理人员伙食费、护理人员住宿费和伤残必要的生活辅助用品等项。赔偿项目一定要有法律依据,不是当事人可以生造的。根据海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只有“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被答辩人发生事故后即被送往医疗住院治疗,不存在住宿费和伙食费。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被答辩人要求的所谓“伤残必要的生活辅助用品”竟有495358元之多,比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标准本身都高出好几倍,不知从何而来,有什么证据支持,完全不应该得到支持。
根据《海南省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答辩人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内的护理人数为1人,护理860日,由此计算,后续护理费应为35104元(21284÷365天×860天×70%),这与被答辩人要求的500260元相差何其大。
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统一的标准,最高法院的精神损害司法解释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重伤以上的才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伤害的没有。根据海南的实际,死亡的一般为5万元,重伤的为3万元。被答辩人提出10万的数额,明显偏高。死亡赔偿金也才10多万元,参照最近最高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计算精神,应以不超过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为限。如此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当在五万以内。
被答辩人提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16000元,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根据海南省交警总队的赔偿规定,辅助器具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被答辩人没有提供配制机构的意见,不知如何计算得来。
五、          答辩人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理赔不足部分才该答
辩人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答辩人除按规定购买交强险外,还另外购买了20万的商业第三者险。有了这两种保障,答辩人只有在保险理赔不足的情况下,才有赔偿义务。
六、          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已经支付的部分没有计算在赔偿数额内,
是错误的
事故发生后,答辩人积极救助伤者,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伤者出院时的医疗费共计128556.87元,其中答辩人支付103056.87元。除此之外,答辩人还另外陆续支付10003000250010001000等,合计有137056.87元。
被答辩人没有将答辩人已经支付的上述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之内,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将所有赔偿项目和数额汇总,确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的数额,有不足的部分才由答辩人赔付。答辩人赔付超额部分应由保险公司理赔给答辩人。
七、          胡某真不应该与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与肇事司机胡某真负连带责任是错误的。胡是答辩人的员工,且是在从事职务活动中造成被答辩人损害的。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交通事故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只应该由公司承担责任,不应该由员工个人承担责任。这里的责任叫替代责任,不叫连带责任。作为肇事司机,只能由单位承担责任,个人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虽对被答辩人遭受车祸深表同情,但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办案,秉公裁决。
答辩人:
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