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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非法贩卖止咳水 药品立马变毒品
作者:李大兴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2日

非法贩卖止咳水 药品立马变毒品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李大兴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6日15时50分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驾驶一辆黑色丰田轿车来到海口市琼山区环湖路二中学校旁边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周某秋购买100包“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并同时支付之前向其购买该类口服液欠下的2000元毒资。交易结束后,双方各自离开。当日16时许,经事先电话和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驾车来到海口市琼山区大英山三路大英山高尔夫练习场前路边与购毒人员曾某飞碰面后,便以现金人民币420元的价格贩卖15包“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给曾某飞。双方交易结束后,被告人陈某驾车来到海口市美兰区南宝路乐特网吧楼下时,被跟随的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车内缴获97包“奥亭”复方磷酸口服液(规格:10毫升/包,总净重983.58克.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毒品定性鉴定,检出含有可待因、黄麻碱、澳苯那敏、愈创甘油醚成分)。毒资人民币42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黑色丰田牌轿车一辆;从曾某飞身上缴获15包“奥亭”口服液(规格:10毫升/包,总净重152.85克.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毒品定性鉴定,检出含有可待因、黄麻碱、澳苯那敏、愈创甘油醚成分)。
二、辩护思路 
        作为周某秋的辩护人,拟作罪轻辩护,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案件的从轻、减轻情节,争取使当事人得到从轻判处,使其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三、庭审花絮 
        开庭之前,市人大代表一行十数人胸前戴着吊牌在法院院长的带领下,未事先通知地进入法庭,进行了旁听。控辩审三方格外认真对待,整个庭审井然有序。女法官既威严又耐心,控辩双方唇枪舌合剑。庭审过后,女法官对辩护人说:现在正是从重从快打击毒品犯罪的紧要关口,恐怕不会如你所希望的那么轻。
四、判决结果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达(2018)琼0106刑初51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周某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附: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周某秋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对案情有了全面清楚的了解。刚才的法庭调查也查清了事实,我对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秋犯有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下面仅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周某秋贩卖的毒品数量极其微小,量刑幅度应在三年以下,具体量刑应以一年以内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为宜 
        周某秋贩卖的“奥亭”口服液和“联邦止咳露”,是用于治疗咳嗽的药品,俗称“止咳水”。大家可能不明白的是:卖“止咳水”怎么就成了贩毒呢?这是因为“止咳水”里面含有可待因成分,大量服用可刺激大脑产生兴奋感,长期服用可导致药物依赖、成瘾,会造成服用者心理行为异常、人格异化,全身多脏器和系统功能紊乱。有鉴于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才于2015年5月1日将其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自此以后,贩卖该类药品就成了贩卖毒品。普通老百姓少有人弄得明白,周某秋本人也是稀里糊涂的,直到我在看守所告知他,他才明了其中的厉害关系。早知如此,或许他不至于铸此大错。 
        周某秋涉嫌贩卖“奥亭”488包、“联邦止咳露”11瓶,总净重超过5000克,看起来似乎数量大,但这是整个药品的重量,并不是毒品成份可待因的含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也就是说,不能根据止咳水的重量确定毒品的数量,而是要根据毒品成份可待因的含量来确定毒品的数量。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刑法》规定的毒品以查证属实的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但这是一个例外,是司法解释给出的一个特例。 
        周某秋贩卖的止咳水里面,可待因的含量究竟有多少呢?《鉴定意见》只作了成分鉴定,没有含量鉴定。虽然如此,仍然可以通过计算得出。该两种药品包装上标注有成分和含量。“奥亭”每5ml(毫升)含可待因4.5mg(毫克),规格为10ml/1包;“联邦止咳露”每5ml(毫升)含可待因5mg(毫克),规格为120ml/1瓶。那么,通过计算得出:488包“奥亭”为4880ml(毫升),含可待因4392mg(毫克),即4.3克。11瓶“联邦止咳露”含可待因1320ml(毫升),折合成1320mg(毫克),即1.32克。两者相加可待因含量5.62克,数量极其微小。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待因在“五千克以上”的才算“数量大”,在“1千克以上”的为数量较大。比较起来,这5.62克才是数量大的千分之一,数量较大的数百分之一,似乎完全可以忽略不计。但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所以,公诉机关要求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也就是毒品犯罪的最低量刑幅度三年以下追究刑事责任是适当的。 
        在最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为了便于量刑,可待因等新型毒品都是与海洛因进行折算的。根据《非法药物折算表》,5.62克可待因只相当于0.1克海洛因,数量更显得微乎其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第145条的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14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7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周某秋贩卖的可待因折算成海洛因只有0.1克,比7克少了不知多少倍。毒品数量是量刑的决定因素,结合周某秋贩卖的5.62克可待因只相当于0.1克的海洛因来说,一年的刑期似乎多了,应以一年以内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为宜。 
        二、周某秋有众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周某秋具有坦白情节。周某秋自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再到今天的法庭审理,一直都是口供稳定,没有反复、没有翻供,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构成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 
        周某秋被查获数量多的那次存在“特情引诱”的情况。周某秋被抓获时的那次所谓“贩卖”,是公安机关在抓到陈某后,故意安排让陈某联系周某秋,说要购买毒品,诱使其上钩,人赃俱获的。这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交易,毒品全部被收缴。无论是“特情引诱”的这388包、11瓶还是上次卖给陈某的100包最终都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没有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根据相关规定,应予从轻处罚。 
        周某秋系初犯,一向老实本分,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只是一时糊涂,贪图赚几个小钱,才一失足成千古恨。自从出事以后,周某秋十分后悔。刚才在法庭上,周某秋也是认罪悔罪,表示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所述,周某秋虽犯有贩卖毒品罪,但贩毒数量极其微小,且是在对贩卖止咳水性质认识不清的情形下,误入歧途的,主观恶性不深,又有坦白、认罪、初犯等法定和酌定从轻的情节,请求法庭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周某秋从轻处罚,判处其一年以内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辩护人:
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