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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贩卖止咳水 量刑有法度
作者:李大兴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3日

贩卖止咳水 量刑有法度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李大兴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毓在海口市龙华区中某通网吧、海口市美兰区龙某网吧等地十八次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给蔡某星、李某文等人。为维持货源,被告人王某毓从被告人刘某、陈某波、陈某毅处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用于贩卖。刘某从云南通过快递寄给王某毓,陈某波、陈某毅通过黑车送到海口汽车西站给王某毓。2018年9月8日,公安民警将正在给王某毓取快递的王某抓获,当场从王某处扣押快递单号为636174330285的中通快递包装纸箱一包(内有800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及苹果X手机一部、电动车一辆,并从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中路万银大厦405房王某毓的卧室内查获102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以及快递纸箱一个。经鉴定,上述扣押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均检出可待因成份。2018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通过QQ群认识了微信名叫安平的人,由安平联系好海口、儋州、广东等地买家后,刘某将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或联邦止咳糖浆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贩卖给王某毓、曲某磊、陈某波等人。为维持货源,刘某从云南昆明范围内的多家药店包括被告人侯某军、莫某华处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及联邦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经鉴定,上述口服液及糖浆均检出可待因成份。
二、辩护思路 
       作为被告人莫某华的辩护人,针对莫所涉及的案情,认为构成犯
罪,只能作罪轻辩护。
三、判决结果 
       二0一九年九月九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下达(2019)琼0106号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人王某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3、被告人侯某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4、被告人陈某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5、被告人陈某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6、被告人莫某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7、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8、被告人梁某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9、被告人曲某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附:辩护词
莫某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莫某华亲属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全部卷宗,对案情有了全面了解。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华犯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仅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莫某华贩卖毒品的次数仅有二次,且数量小,对社会的危害
不大 
       莫某华先后两次向刘吉出售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一次是袋装的一箱(内含1200包),另一次是瓶装的3箱(内含300瓶)。仅从次数来讲,达不到多次,情节不严重。
从数量上看,尽管有1200包和300瓶,但里面的毒品成份可待因含量微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的数量”。这是毒品犯罪中一个特别的规定,要以毒品含量来计算数量。而在整个卷宗中,只有毒品成分鉴定,没有含量鉴定,无法确认毒品的数量。 
       药品包装上标注有成份和含量:“奥亭”每5ml(毫升)含可待因4.5mg(毫克),规格为10ml/包;“联邦止咳露”每5ml(毫升)含可待因5mg(毫克),规格为120ml/瓶。依据上述信息,通过计算得出:1200包为12000毫升,含可待因10800毫克,即10.8克;300瓶含可待因3600毫克,即3.6克。两者相加,莫某华贩卖的可待因为14.4克,数量微小。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可待因“五千克以上”的才算“数量大”;“一千克以上”的为“数量较大”;一千克以下的只能算“少量”毒品。而14.4克与一千克比较起来,可谓少之又少,几乎是微不足道。毒品数量是量刑的主要依据,这14.4克可待因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 
       三年以下的幅度,具体判多少,也是有法可依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第145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14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笨丙胺不满7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14.4克可待因自然属于“其他少量毒品的”之列,适用这一量刑标准。 
       可待因是新型毒品,在上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为了便于量刑,可待因等新型毒品都是与海洛因进行折算的。根据《非法药物折算表》,14.4克可待因只相当于0.288克海洛因,这样一比较,就显得更为直观。可见,莫某华贩卖的毒品数量是多么的微乎其微。尽管法律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但对莫某华极其少量的毒品数量,合议庭应予以充分考虑。
二、莫某华第二次贩卖的毒品还没有脱手就被公安机关查获,没
有流入社会,造成的危害小 
       莫某华帮刘吉进货的300瓶口服液,尽管已经收了款,但还没有将货交出,放在店里,就被侦查机关查扣了。虽然能够算做是莫某华贩毒的数量,但毕竟该批毒品没有到达购买人的手中,更没有流入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
二、莫某华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具备坦白情节 
       莫某华只为贪图几个小钱,就不顾药店的规定,偷卖管制的处方药品给他人。加之,购买人也是开药店的,谎称生意好不够卖,要倒货,莫某华就信以为真了,在利益的驱使下,没有过多考虑行为的后果,以为出售一下药店的药品,不会有什么大事。殊不知,一失足成千古恨,竟然触犯国家法律,铸成了大错。莫某华是初犯、偶犯,且是一时糊涂,其主观恶性不深。 
       莫某华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真心悔过,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莫某华虽犯有贩卖毒品罪,但次数少、数量小,对社会的危害较小,且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又具备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请求合议庭从轻判处。

辩护人:
二0一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