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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敬老院院长侵吞扶贫资金3587万,贪污罪如何量刑?
作者:唐丽娟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18日
今言法律|敬老院院长侵吞扶贫资金3587万,贪污罪如何量刑?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查处了一起持续十一年之久的侵吞扶贫资金案,涉事的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社会事务局民政事务股原股长、港口镇敬老院原院长陈某长期用橡皮擦“擦走”了3587万“活命钱”。案件一经爆出,引发民众的高度关注。
陈某任职及贪污经过
1997年11月,陈志祥以政府合同工身份进入港口镇社会事务办工作。2007年1月,他偶然发现扶贫专项资金管理中一个漏洞:部分低保户、残疾人名下没有银行账户,但发放补助款只能通过银行转账,他们一般都会使用亲人的银行账户代收补助。
深陷网络赌博的陈志祥从中看到了“捞钱”机会:他在扶贫专项资金发放之前,虚构姓名和人数,虚增发放扶贫专项资金总额。随后,在制作发放明细列表时,除了列明正常领取补助的人员外,还增加虚构人员的姓名和金额,对应的收款账户均为其本人。
为掩饰作案行为,陈志祥在银行提供的“批量代收付明细清单”上,直接用橡皮擦、涂改液等把自己侵吞金额上的百位以上的数字擦掉,只保留百位数字,然后将修改后的清单提交给镇财政分局入账。在审批过程中,相关人员未能发现清单存在缺失或其中信息被篡改等问题,该镇每年对专项资金进行的审计也未发现陈志祥侵吞扶贫专项资金的问题。
东窗事发
201711月,中山市委第一巡察组在对港口镇开展巡察过程中,发现该镇存在民政扶贫资金被虚报冒领的情况,问题线索随后被移交至市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迅速成立调查组开展核查,陈某被抓获。
查证,自2007年1月至2017年11月,陈志祥共作案529次,侵吞“三无人员救济及孤儿津贴”“五保户生活补助金”等14项扶贫专项资金3587万元,占该镇在11年间实际发放专项资金总额的48.56%,就在2017年11月市委第一巡察组进驻港口镇后,陈志祥仍不收敛不收手,继续侵吞扶贫专项资金11笔共计18.7万元。
贪污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进行了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进行了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何为贪污罪的主体?
贪污罪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构成,只有具备一定身份的人才可构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有五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数额较大”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贪污罪“数额较大”的情形,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其他较重情节”的认定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贪污罪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数额巨大”的认定
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贪污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具有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之一的,则认定为构成贪污罪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贪污罪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情形,应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且具有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