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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没有就业证的港澳台用工纠纷如何处理
作者:龙志平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30日
案情简介
  秦某系台湾人,于2011年8月1日进入上海某广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底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秦某每月工资为4.5万元,另每月房屋津贴为7千元,工作岗位为管理岗。
  秦某进入公司后工作兢兢业业,经常还要加班。可是就在2011年10月20日,公司向秦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申明:公司即日起解除与秦某的劳动关系,要求秦某立即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秦某没法接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当初正是因为基于公司和自己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才拖家带口地来到上海,现在公司说解除就解除,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一下没有:了着落,难道又要打道回府不成?秦先生思来想去,不服气,于是委托律师向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并提出了以下请求: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10月20日至恢复日期间的工资及住房补贴;要求公司补缴自2011年8月1日至恢复期间的社会保险;要求公司办理就业证。       仲裁委接收了秦某的立案材料后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秦某接到仲裁不予受理的通知后又向公司所在地的区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秦某认为公司和自己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了涉及劳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其他条款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因此自己和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办理就业证是公司应该履行的义务,公司的不作为导致的不良后果不能要求自己来承担,因此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办理就业证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公司却认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证制度,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既然秦某没有取得就业证,就属于非法就业,其权利不受法律的保护。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秦某没有就业证按照现有法律规定确实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办理就业证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没有合法理由提前解除秦某的劳动合同的做法确实不妥,于是组织了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秦某5万元作为补偿,秦7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主要是没有就业证的台湾人员劳动纠纷该如何处理。
  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同时结合该法的第9条、11条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在与台、港、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还需持就业证到颁布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简而言之,用人单位若没有为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或备案手续而直接用工,涉嫌非法用工。对于这种非法用工的行为的处罚该法的第16条也做出了规定: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s
  那么,被非法用工的台、港、澳人员的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呢?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秦某没有就业证,但是由于公司的原因造成的,秦某已经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交了申请就业证的;相关材料。另外公司和秦某也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秦某的劳动报酬,秦某也履行了劳动的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秦某的劳动关系因为缺乏就业证而变得不受法律保护,但若因为公司
方的不作为造成的法律后果要求秦某独自承担也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法院多次进行调解,终由公司支付秦某5万元的补偿而调解结案。
  其实,在现有的法律规定的背景下,要求法院对像秦某这种没有就业证的员工的劳动争7议案件依法做出判决还真有一定的难度,司法实践中各地判决不一。其实造成这种局面是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的,法律应该对没有就业证的用工关系做出明确的定性,并且不得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而导致台、港、澳人员及外籍人员的正当的权利受到侵害而投诉无门。

【知识拓展】
    随着内地经济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港澳台同胞回到我们祖国母亲的怀抱求学、就业、创业,一方面让更多港澳台同胞了解我们内地的发展情况,另一方面也为内地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但因为两地的法律制度不同,所以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工作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常识一定要了解、学习,这涉及到自身的利益,今日就让小编为大家科普一下吧!
Q:港澳台人士到内地就业需要办什么手续吗?
A: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也就是说,台港澳人员在内地无论是就业还是创业,都必须先取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Q:那我们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该由谁去办理?
A:根据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为在中国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办理就业证,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也就是说,在中国就业(非创业)的港澳台人员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应该由用人单位去办理。
Q:在内地工作但未取得就业证的港澳台人员发生劳动纠纷的仍受《劳动法》保护吗?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的港澳台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只有经许可并取得了就业证,才受中国法律保护。未取得就业证的上述人员,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主体,不属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对象。
Q: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在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办理就业证便聘雇上述人员的法律后果?
A: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Q:《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如何申办?
A: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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