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民告官不再是神话
作者:丁自勇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26日
“民告官”不再是神话
------同日收到两份胜诉行政判决书的意义
原创:丁自勇律师 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6-9-26
(注:周一上班来到办公室,同时收到法院两份胜诉判决书,有感而发写下此文。)
【关键词】行政诉讼 民告官 胜诉 依法行政
 
【主旨】
行政诉讼历来被认为是“民告官”,胜诉的机会很少。但是,自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51013日讨论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行政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工作,全面发挥行政审理职能,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能力,具有重大意义。“民告官”已经不再是神话,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同样面临败诉的现实。通过行政审判,倒逼政府依法行政,才能形成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基本案情】
案例一:2016330日,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因不服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云府行复【20151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太府行决字【20154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后判决:确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超出法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案例二:2016330日,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因不服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太府行决字【20164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后判决:撤销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太府行决字【201645号行政处理决定。
 
【胜诉意义】
通过行政诉讼倒逼政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20167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坚决抵制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各种违法行为,对领导干部或者行政机关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要严格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获得、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全面、如实做好记录工作,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依法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一是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三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四是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公告,建议任免机关、监督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16}260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  《行政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1042号);
4、  《行政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处1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