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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给个人导致5起连环诉讼自损其财
作者:魏文星 律师  时间:2009年10月31日

       2006年3月8日,某建筑公司中标后与某校签订的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校将其综合教学楼工程发包给该建筑公司承建。同年3月21日,建筑公司又与从事建筑业的私人包工头李某协商约定: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上述工程转包给李某组织人员施工,建筑公司按工程决算收入的2.5%向李某收取管理费,工程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李某负责。
      非法转包危害大,某建筑公司不该不知道。也许是迫于竞争压力,也许是长期如此习以为常,但有道是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为了非法转包赚取差价,某建筑公司走上了损财不利己的路,一起纠纷就弄的官司缠身。
      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第3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完成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5条第3款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因此,施工单位基于转包和违法分包而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无效合同。
       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李某,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李某在进场施工后,由于工程质量等问题,导致有可能不能按期完成施工任务。2006年9月1日,李某即采取立刻放弃继续施工,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确认承包协议书无效的办法,向某建筑公司等单位和个人索赔已建工程造价款和利息损失。
      由李某提起诉讼之日开始,一场旷日持久的以无效合同、支付增加工程的工程款等等款项、合同违约为内容的5件连环诉讼由此展开,至今还未了结。
      个别案件结案后,某建筑公司由于未能主动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又被法院裁定处以罚款3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处以罚款10000元。正是屋漏又遇连夜雨,真是倒霉透顶,怎么就碰上这么个“万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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