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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医疗纠纷之漏诊
作者:魏文星 律师  时间:2009年11月03日
      张某在一次单位大扫除时不小心滑倒在地,臀部着地,当即感到腰部疼痛,双下肢活动困难,立即被送到本市的某医院就诊,门诊经X射线照片及检查诊断为第4骶椎椎体骨折并滑落,建议住院治疗。张某在住院治疗过程中,仍然感到腰部、腿部疼痛,左臀部有麻木的感觉。于是多次主动要求医生给予CT检查,但医生根据张某的病症状况,不同意进行CT检查。这样,张某在住院治疗37天后,经医院认为可以出院,张某就办理了出院手续。
   张某出院后,根据医嘱仍到医院敷贴药膏有一段时间。
   张某出院47天后,因为腰部疼痛难忍,再次到该医院就诊,经CT检查为L4、5椎间盘突出。经住院治疗54天,用去医疗费4399.94元。张某出院后找到我,请我代理她与医院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
   我接受委托后,认为某医院对张某的诊治行为存在漏诊。漏诊是误诊行为的一种,指医方本应当确诊患者的病情,而因疏忽大意没有把病人的病症诊断出来并予以治疗,导致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时机,或者需二次治疗从而延长了治疗周期的行为。
  我到医院与医院的相关负责人提出进行协商的意见,因为协商是医患双方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但某医院不接受我提出协商解决问题的建议,还拒绝承认诊治行为存在漏诊。没办法,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及治疗。由于某医院在张某第一次住院期间,因张某腰、腿部疼痛,多次要求进行CT检查而未行检查。诊治过程中没有对张某进行全面负责检查,未诊断出张某有椎间盘突出症状,某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属漏诊。某医院的漏诊行为导致张某二次住院治疗,致使张某延长了治疗周期,医院漏诊行为与张某需二次住院治疗的发生事实上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某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对与漏诊有关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患者张某第二次住院治疗的相关费用。
   某医院的漏诊与患者张某的医疗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合情合法的。根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①损害事实;②行为违反法律;③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④行为人有过错。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行为人才承担此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有无,是要求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在本案中,医院的漏诊与患者张某的医疗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该医院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本案中某医院的过失属于民法通则关于过失责任的有关认定.因为主观的疏忽导致没有查明的失职行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末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患者张某的医疗结果与某医院的漏诊有直接的关系,已经明确了本案具备因果关系的性质,某医院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就合符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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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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