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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山西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作者:闫国田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1日

2019年山西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闫国田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5110712198
地 址:大同市矿区校南街中医院向南50米锦绣家园小区1栋2单元202室,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

一、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
1、按照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2、2017年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132元
2017年山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424+10788)=19212元
(二)丧葬费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2017年山西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547元,6个月总额为30773.5元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2017年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8404元
2017年山西省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为8424元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死亡,但是残疾了,其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二)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目前山西省标准为100元/天。
(五)营养费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50元/天。
(六)交通费
按照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确定,一般要求提供车票或相关证明
(七)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八)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以及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2017年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8404元
2017年山西省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为8424元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三、2017年山西省相关统计数据
关于转发山西省2017年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公安局:
根据山西省统计信息中心《证明》,现将山西省2017年有关统计数据转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请在审理和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此标准执行。
由于省统计局未公布我省201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各级人民法院、公安交警及人民调解组织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和的标准执行。“居民户口”的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执行。
一、山西省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132元。
二、山西省2017年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0061元。
三、山西省2017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547元。
四、山西省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8404元。
五、山西省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424元。
六、山西省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88元。
2017年山西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一) 农、林、牧、渔业:51930元;
(二)采矿业:65334元;
(三)制造业:48800元;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77582元;
(五)建筑业:50384元;
(六)批发与零售业:43710元;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6471元;
(八)住宿和餐饮业:31030元;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7870元;
(十)金融业:80556元;
(十一)房地产业:47814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2939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67918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0961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8547元;
(十六)教育:67798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56466元;
(十八)文化、体育与娱乐业:53992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594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