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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文看懂“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制度
作者:闫国田 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2日

一文看懂“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制度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是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属于人身罚。

人身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对于人身罚(行政拘留)的实施,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

为使被处罚人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救济权,防止和避免因错误行政拘留被执行而给被处罚人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失和伤害,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制度。




什么是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


由于行政拘留的严厉性,行政处罚法对于此种处罚的限制规定也是最严格的。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公安机关可以对被处罚人暂不执行拘留,也就是“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暂缓执行,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暂时不予执行,并不意味着就不再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什么情况下可以暂缓执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等规定,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被处罚人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如果被处罚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就不得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

2.被处罚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暂缓执行申请必须由被处罚人本人提出,其近亲属和其他人均无权提出。

3.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的,行政拘留不得暂缓执行。

如何理解“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主要是指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被处罚人不会发生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重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

判断标准 :根据被处罚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一贯表现等各方面情况综合考虑

4.被处罚人及其近亲属提供一定的保证措施

(1)保证措施有两种,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2)被处罚人及其近亲属只需要选择其中的一种。公安机关不得要求被处罚人及其近亲属同时提供担保人和交纳保证金

(3)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4)保证金标准为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处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1.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

2.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

3.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行政处罚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被处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

(二)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

(三)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暂缓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1.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2.被处罚人本人提出申请

3.申请可以是书面,也可以口头。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4.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5.提出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

6.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并送达

7.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送达拘留所,拘留所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8. 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并到公安机关将被担保人领回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送达拘留所,拘留所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第二百二十四条

被处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

(二)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

(三)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二十七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公安机关未告知其可以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是否违法?


【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该条规定了被处罚人有对公安部门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向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利,并非强制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告知上述权利救济途径的义务。故公安部门未告知其可以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能认为公安部门剥夺其寻求法律救济权利,应承担未告知所造成的后果的。


暂缓执行后被处罚人要做什么?


1.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1)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3)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2.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处罚人重新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提出担保人又不交纳保证金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第二百三十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处罚人重新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提出担保人又不交纳保证金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



担保人要做什么?


1.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符合条件的,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并到公安机关将被担保人领回。

2.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保证被担保人遵守本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4.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5.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处罚人重新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提出担保人又不交纳保证金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送达拘留所,拘留所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第二百二十七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符合条件的,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并到公安机关将被担保人领回。

第二百二十九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被担保人遵守本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百三十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处罚人重新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提出担保人又不交纳保证金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