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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对“醉酒驾驶”的最新法律解读
作者:冉兵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03日

标签:万州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 危险驾驶罪 作者:万州律师 冉兵 导语:“醉驾”一直都是人们所常谈的话题,从最初的简单性行政处罚到如今被纳入《刑法》入罪定刑都表明了人们对醉酒驾驶危险意识的提升。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就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对醉酒驾驶进行了全新解读。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就为您邀请到了冉兵律师来为我们做详细解读。
问题:
一、“醉酒”顾名思义是指体内的酒精含量超过驾驶车辆的要求。那么,在法律上对“醉酒驾驶”是如何认定的呢?
冉兵律师:醉酒在法律上的认定主要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关于“醉酒后驾车”的规定,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



二、在新的《意见》中对醉酒驾驶有了新的规定。那么,醉酒驾驶的加重处罚情节新增了哪些规定?
冉兵律师:为体现从严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意见》从醉酒驾驶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在对醉酒驾驶司机进行处罚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应该如何对醉酒驾驶司机进行取证调查呢?
冉兵律师:首先,关于采取何种方法检验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问题。为确保证明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证据确实、充分,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规定,交通民警在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应当立即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检验。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最主要的依据。
其次,对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行为如何处理。一是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已达到规定的醉酒标准,却在抽取血样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二是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以其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据。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认定为醉酒。



四、最初“醉驾”只是在我国的《道交法》中有所规定,后来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将“醉酒驾驶”罪纳入。为什么有这样的改变呢?将该行为纳入《刑法》有何意义呢?
冉兵律师:醉驾入刑的背景:由于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作为重要代步工具的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相伴而生的违法驾驶行为也日益增多,尤其是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此社会背景下,为从严惩处醉驾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
醉驾入刑的意义:就是预防交通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树立人们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意识。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实施两年来,全国查处酒后驾驶共计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12.2万起,同比下降42.7%,说明醉驾入刑在预防交通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到较好作用。进一步诠释了我国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司法指导思想。


五、新出台的《意见》对“醉驾”的具体情况以及处罚事项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那么,该《意见》出台目的是什么呢?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冉兵律师:《意见》的目的:《意见》的公布实施旨在进一步遏制、减少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更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进一步规范、统一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对醉驾的认定标准。
《意见》的实施带来的影响:首先,《意见》的实施将对我国几千年根深蒂固酒文化观念产生强大的冲击和震撼,将逐步形成现代文明、理性的酒文化。其次,会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守法意识,增强驾驶人员对酒后驾驶危害性的认识,逐步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自觉守法,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其三,《意见》的实施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应看到其消极的一面。醉驾入刑两年多来,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减少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但一些人仍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因此,要有效防范此类行为发生,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要长期坚持预防和惩治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