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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法治是建立节约型社会的基石
作者:范大平 律师  时间:2011年12月23日
法治是建立节约型社会的基石
      范大平
 (本文发表于《21世纪教育》2007年第1-2)
关键词:法治  节约型社会  基石
摘要:节约型社会在于追求更少资源消耗、更低环境污染、更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只有法治才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石,道德、行政命令、政策、纲领、口号、科技进步、法制等虽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石。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科学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和良好的守法意识的支撑。
一、节约型社会的内涵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曾多次强调,节约资源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节约土地、能源、淡水、矿产资源,对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能源资源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各项工作。那么,什么是节约型社会呢?“所谓节约有两层含义,一是相对浪费的节约,即少用;二是用尽可能少的资源和能源,创造出相同价值甚至更多的价值,即用好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其目的在于追求更少资源消耗、更低环境污染、更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i]以前,我们所谓的“节约”抑或说是“节俭”,无非就是一粒米、一瓢水、一口饭、一滴油,大抵说来,总是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物品,属于“个人求生存”的一种低端的自保意识而已。及至今日,领悟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节约已远远超越了古人“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所涵盖的主题,而是要建设包括了以发展节约型经济、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绿色经济等为基础在内的节约型社会。节约不单是个人层面或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而是升华为“经济社会的转型”,甚至涉及到我们民族可持续发展。[ii]建设节约型社会,不是要人们节衣缩食,去过“苦行僧”生活。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够发达,资源相对贫乏,决定了我国的消费方式应长期坚持适度节约为主的原则,构建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这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方面。适度消费,就是要与国力和家庭及个人收入相适应,既不吝啬,又反对铺张浪费。既不能片面强调节约、忽视消费,也要坚决反对不从实际能力与实际需要出发,非理性的“拜物式”超前消费。健康消费,就是要坚持科学的消费原则,提倡物质消费与精神文化消费协调提高,大力倡导富而思源、富而思进的传统美德,倡导艰苦奋斗和乐善好施的助人为乐精神。文明消费,就是要发扬中华文化崇尚节俭和珍惜环境的美德,实现物质消费和环境保护和谐统一。总之,我们要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的永续发展。[iii]积极开展节约型社会创建活动,创建节约型城市、节约型企业、节约型机关、节约型社区、节约型学校等。[iv]而节约型社会所节约的重点是节约资源。
二、只有法治才是节约型社会的基石
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具备很多条件,诸如道德条件、科技进步条件、法制条件等等,但我认为作为基石条件的只能是法治。
1、德治不是节约型社会基石。以德治国并不是现在才有的话题。中国古代儒法两家曾就法律与道德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进行过争论,他们的争论内容类似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述中也有大量的关于道德教育的论述,尽管他们并没有使用“德治”这样的词汇。道德能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氛围,能够培养一种自省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道德环境,对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具有很大意义,但道德与制度和法规比,是一种软约束,所以,虽然节约是中华民族的美德,提倡节约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我们却从来没有建成过节约型社会。
2、行政命令也不是节约型社会的基石。有人认为行政命令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建设节约型社会要靠行政命令来推动,因而,行政命令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石。我们认为,行政命令固然具有很强的推动力和较强的约束力,但行政命令不具有持久性,而建设节约型社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必须依赖于持久的支撑力,行政命令则缺乏持久的支撑力。解放以来我国发布的有关节约有行政命令不少,却一直没有建成节约型社会,就是因为行政命令不具有持久的支撑力。
3、政策、纲领、口号也不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石。政策是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为准则,执政党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但两者在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程序化程度等方面都有不相同的地方。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其实施不与国家强制相关,除非它已转化为法律,政策的程序性约束不象法律那样严格和专门化,因此难以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石。节约型社会也绝不可能靠几句纲领口号就能建设成的。当“节约”仅仅是被一种高谈阔论所包围时,节约就失去了它本身的真正涵义。看得到的,听得到的,用得到的,知道节约;反之便感觉无所适从。这就是为什么人们总是戏言“只有缺电时才知道省电,只有缺水时才知道节水”,一种理性的节约意识永远都是我们的今日的或缺!而这种理性的意识是不可能靠纲领和口号形成的。英国首相布莱尔谈到环保问题时说过的一段话颇为深刻:“重要的不是在一个国家时不时掀起环保时髦,也不是掀起‘绿色革命’的热潮,重要的是培养这样一种理念:即环保是建设稳定人类社会的一块基石。”节约亦然。[v]
4、科技进步也不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石。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曾说,组织开发和示范有重大推广意义的共性和关键技术,包括重大机电产品节能降耗技术、能源梯级利用技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和旱作节水农业技术、大规模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技术,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以及循环经济发展中减量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等。要坚持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突破资源节约的技术瓶颈。从马凯主任信誓旦旦的演讲中,有的人便以为科技进步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石,其实不然。我们知道,科技进步虽然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但科技进步要靠人来推动,科技进步只能为建设节约型社会提供条件。
5、法制也不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石。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它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静态反映,它仅指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一种制度,它所强调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法制解决不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对所依之法的正当性。历史上,法律长期被少数人用作镇压人民,维护自己统治地位和腐朽政权的工具,法律和制度也曾被德国纳粹政权作为各族暴行的工具。林彪也曾得用法律险些篡夺最高权位。
6、法治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基石的理由首先,从法治的本义看,它包含系统的法律体系和理性的法律精神。法治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法治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被看作“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法治”的解释是:“法治是由最高权威认可颁布的并且通常以准则或逻辑命题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通俗地说,法治就是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vi]以制约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现代意义上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基本涵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的依法行使。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可分为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两个方面。制度条件包括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以及健全的律师制度等。思想条件包括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等。法治应有几个最基本的特征:第一,法治不只是一种制度化模式或社会组织模式,而且也是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第二,法治作为特定社会人类的一种基本追求和向往,构成了工业化和民主化的秩序基础。第三,法治的最重要的含义,就是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限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法律既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也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vii]其次,法治更具约束力。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序化的。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正是需要这种约束力作为后盾。再次,法治体现了人与社会的互动。马克思说过,“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自己。”人类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不断地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历史。实现法治与民主,是人类寻求政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迄今人类社会所能找到的最好的、最安全的社会方法。建设节约型社会就是需要人与社会的互动。复次,法治体现了人民的民主参与。在当代中国,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是一种具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其根本的价值就在于将社会的强权纳入了法律的轨道。因为法治的目标必须在广泛政治参与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法治的基本旨趣是限制专断的权力和保障个人自由。法治社会的意义不仅在于法制的完备,更为重要的是如何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每一个人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节约型社会不是靠少数人就能建成的,而是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才能建成。法治正是体现了这种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民主参与。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只有法治才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石。
 
三、节约型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支撑
1、节约型社会需要科学的立法支撑。所谓科学的立法就是立法不快不慢、不多不少、恰到好处。立法不能太快、太多,太快太多会让人难以消化,难以适应。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的法律一度遭到严重破坏,为了对所遭破坏进行弥补,近二十多年来我们的立法有些偏快。据统计,自1979年至199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48部法律和若干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700多件行政法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了3000多个地方性法规;近两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几乎平均每13天制定一部法律,国务院大致平均6天左右制定一件行政法规,地方立法更呈快速推进态势,其中某省会城市政府一夜之间出台8部规章。惊人的立法速度的背后却忽视了法治另一方面的建设,即法治软件的构建,法治精神、情感的培养,忽视了社会公众主体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和尊重。但对于某些资源方面的法律制订速度却又不能太慢,特别是有关一些不可再生的资源更是要抓紧立法。例如,修改《电力法》已经修改了多少年,一直出不来。同时,法律不要太泛泛,不要说得很广阔很大的话,说了跟不说,规定跟不规定没多大差别。目前,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立法方面,一些亟须的重要法律、法规有的还没有出台;一些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重管理、轻服务,重审批、轻监管等问题;有些法律、法规之间还不够协调统一,在有的问题上衔接不够。尊重法律、崇尚法律、自觉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的氛围还没有在全社会真正形成,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不够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还不够高。这些导致了我国大量资源的浪费的原因之一。那么建设节约型社会要在哪些方面重点立法呢。根据一些法律专家的论证,要加快《循环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健全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建筑节能、节约石油以及包装物回收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抓紧修订《节约能源法》、《煤炭法》、《能源法》、《天然气法》。我们认为与此同时,还要加快人才流动方面的立法,因为人力资源也是资源,而且是更重要的资源。
2、节约型社会需要严格执法的支撑。。所谓严格执法,就是严格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做到严格、严肃、严明、严密。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两者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二者缺一不可。严格执法是文明执法的前提和基础。严格执法不代表执法就要“动粗”、“动野”、“动怒”,文明执法非不进取、不作为。[viii]严格执法就要做到依法行政,用法律来约束企事业、职工和公民对资源的节约。要铁面无私,把握原则不走样,严格程序,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要狠抓节约资源法律、法规的落实,体现执法的严肃性,法律法规怎么规定的就怎么执行,没有通融的余地,严格执法就是要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严格执法就是要执法到位,增强执法的震慑力。做不到严格执法,就不能维护执法的权威性,就不能达到执法的效果。严格执法还要求执法者廉洁执法。自己正才能正人,腰杆硬才能管别人。只有做到自身干净,不吃、不拿、不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才敢对违法行为下手,才能做到公正,严格执法。只有自己遵守节约的法律法规才能要求他人遵守节约的法律法规。目前,在行政执法方面,政府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还不够规范;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一些地方、部门执法的利益取向明显,有利的就执行,无利的就怠于执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政府法制监督方面,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的制度和机制还不够完善,已有的一些监督制度、制约机制也还没有很好地运作起来,监督乏力,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还不能及时得到纠正。而要建设节约型社会,就要改变这些不严格执法的现象,因为节约型社会需要法律法规来堵住资源浪费的各方面漏洞,纵然制定出节约的法律,如果执法不严,资源浪费问题会依然得不到解决,建设节约型社会也就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
3、节约型社会需要公民良好的守法意识的支撑。守法就是要求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应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法办事,任何行为都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所界定的范围。只有具备良好的守法意识,才能实现严格依法办事;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保证国家和各项工作皆依法进行,依法治国的理想才能成为现实,建设节约型社会才有可能。但是守法意识,不是在社会实践中自发产生的,也不是靠一般号召所能取得的,而是要通过教育和灌输才能逐渐养成。 “守法”教育,目的是培养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使公民信仰法律,如果法律只具备理论上的权威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就无从谈起。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余涌认为,要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有很多工作要做,第一,要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要强化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第三,要强调守法是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伦理素养。公民具有守法意识,首要的前提是知法。连法律为何物有什么用处都不清楚的人,即使犯了法也罔不自知,何谈守法意识。因此,开展扎实有效的法治宣传教育,广泛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普及与节约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国家从1986年就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近二十年的法律宣传取得了许多成就,公民对法律的态度逐渐由“法律是约束、制裁群众行为的”,转变为法律是公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己合法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权益的手段。守法精神的形成关键在于人要有守法的愿望和动机,而这种愿望和动机又缘于人们对法的信仰。普遍的守法观念不仅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也是实现依法治理的起码要求。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只是“守法”教育中的一环,普法不仅要让群众知法,还要培养群众正确的公民权利义务观。没有对权利的要求,就产生不了对法的需求与渴望;没有对义务的履行,就不可能形成良好的公共治理环境。只有公民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社会才能够建成一个持久的法治环境。而如果群众不知法懂法,也就不会或者不善于运用法律。[ix]作为执法者的官员尤其应当严格守法,因为相对普通公民而言,他们手中握有权力,容易产生特权思想。著名的美国法学家富勒就特别强调官员守法的重要性。他认为,现代法治有八项原则,其中“官员行为与法律保持一致”一项最为重要。官员作为执法者,如果不受或少受法律的约束,那么,法律就可能被误用或滥用,甚至可能被他们玩于股掌之间。一旦出现了这种情形,普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就毫无保障了。因此,现代法治对官员的要求尤为严格,对于他们来说,一切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凡是法律所未授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凡是法律所未允许的行为都是禁止的行为。[x]因此,我们认为,除加强大面积群众性的普法教育,高层领导的法治教育应该成为重点,因为处于社会上层的领导者,大都控制巨额国有和集体财产,身居国家垄断行业或要害部门,手握较大范围的人、财、物等重要资源的支配权,他们的一个疏忽往往会浪费惊人的资源。
 

[i]胡文康《为什么要建设节约型社会 20051213《新疆日报》
[ii]吴全国《我们节约什么? 》义乌新闻网  2005-12-20
[iii]费云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制约因素及对策 》大众网2005-11-28
[iv]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马凯《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 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20051219经济日报
[v]吴全国《我们节约什么? 》义乌新闻网  2005-12-20
[vi]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46
[vii]秦前红《论法治原则》
[viii]章大明《浅谈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
[ix] 《南方日报》2004-12-6
[x]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守法意识》,人民法院报20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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