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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论法律意识与高校管理
作者:范大平 律师  时间:2011年12月24日
论法律意识与高校管理
安徽深蓝法律适用研究中心 范大平
(本文发表于《高等教育与学术研究》2007年第10期)
内容摘要:近些年来,高校面临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高校管理层的法律意识不强。高校管理层的法律意识不强与高校管理法律缺位是密切相关的。提高高校管理的法律意识,一是要增强依法办校的意识,二是要选取或聘用法律专业人才参与高校管理,三是在领导层和教职员工中开展法治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关键词:法律意识 依法治国 高校管理
 
近些年来,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面临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使得一些高校领导感到力不从心,这就需要高校管理层提高法律意识。提高高校管理层的法律意识是依法治国对高校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一、高校法律纠纷日趋频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管理层法律意识不强
近年来,高校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如层出不穷的大学生诉母校案件,因高校招生而引发考生与高校之间的纠纷,因科技转让、联合办学、校办企业、基建工程等产生的纠纷,因高额贷款与银行的纠纷,高校与周边单位的纠纷,高校与教职员工特别是工勤人员的纠纷,高校因征地而引起的纠纷等等。产生这些纠纷的原因很多,如立法的滞后与缺位、高校盲目扩招、高校内部管理秩序失范、学校管理程序存在瑕疵、高校法律地位定性模糊等等。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高校管理层的法律意识不强。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外部法律环境的心理反应,是人们关于法的各种现象的感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是人们将自己置身于法律世界、法律生活和法律秩序中的自觉性。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社会成员包括各行业的管理人员法律意识还相当淡薄。主要表现为法律知识的欠缺、法律情感的低迷、法律意志的脆弱、法律态度的扭曲、法律思维方式的感性化、法律意识形态的畸化等方面。经过二十多年的全民普法教育,我国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已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和问题,集中表现为程序意识、规则意识的缺失。
高校虽然是培养人才包括培养法律人才的地方,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高校采取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封闭式管理模式,导致高校管理层的法律意识淡薄。自古以来,中国教育一直十分突出教师的主导与主体地位,“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教师对学生无所不管,其尊严神圣不可冒犯,学生权利被漠视,甚至被抹杀。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一些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上存在一些误区。如有人认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就是用法规治学校,再由学校用法规治老师和学生。也有人片面认识法律的功能,认为法律可用可不用,对自己有利就用,没有利就不用,口头表态用,实际操作不用。这样,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都以学校和管理者为主体,以学校和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这就势必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1]不仅在对学生的管理中体现了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对教职员工的管理中也体现了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在与校外的其他单位的关系处理上也往往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从而引起法律纠纷。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高校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对内管理日趋复杂,迫切需要强化高校领导层的法律意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真正做到依法治校。
二、应当解决高校管理法律缺位问题
高校管理层的法律意识不强与高校管理法律缺位是密切相关的。那么,如何解决高校管理法律缺位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要求高校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因为没有正当程序,不仅难以在管理工作过程中实现公开和公平,而且“事后救济权”也得不到保障,从而也就谈不上对人的公正。因此,应当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及学术评定机构在作出不利于他人决定时(如学纪处理、不承认其学历、不授予其学位、不晋升职称等),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使其行使为自己辩护的权利。[2]各种学术评定、学位授予、学纪处分等权力的行使,应当按照公开的规则和标准进行,如同法官办案一样,其依据的法律必须公之于众,并尽可能量化,使之具有操作性和确定性,避免随心所欲的‘临事议制’和暗箱操作。[3]各种评定机构应当规范性地依法设置,防止学术权力的异化,即应当有任期限制,并将其组成人员告知相对人,实行‘回避制’,相对人如对其组成人员评判的公正性有合理怀疑时,应当实行回避。”[4]
2.正确把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学校与主管部门是行政隶属关系,这种关系影响到校内各种主体关系,在学校与学生之间构建起“一律是我说你服从的关系”,高校的这种绝对的行政服从关系与今天的法治社会已显得格格不入。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几方面来把握:第一,高校对学生实施的处分权是基于公法上的规定,是一种具有管理性质的准公权力,而不是基于意思自治的平等契约关系,因处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可以视为一种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我国《教育法》关于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以及《学位管理条例》对高校授予学位的规定等,都体现了这种性质。学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种法律关系强调的是管理与服从,是一种纵向关系,双方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第二,基于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应当接受司法审查,因此高校也相应地成为行政主体,应纳入行政法范畴;第三,由于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司法审查对高校的介入仍应是有限的,不是所有的高校纠纷都可以被法院受理。一方面,高校是一种教育机构,大学生是受教育者,因而高校与大学生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于学校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都分别作出了规定,为高校和大学生享有其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高校是一种组织管理系统,学生是该系统中的一个要素,就是说,高校是组织者,学生是被组织者,因而高校和学生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特定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利,《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第四,学校与学生双方还形成了一种属于或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基本表现是,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如后勤管理,双方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这种法律关系,在法理上双方法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属于私法性质,主要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当然,法律也规定大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否则高校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甚至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法律地位。[5]所谓管理,实际上包含“管”和“理”两个方面,“管”,是约束的意思;“理”,是理顺的意思。但是,很多高校管理者过于强调管的一面,而忽视了理的一面。
3.加强对高等学校行使办学权的监督。首先,加强政府及其教学主管部门对高校的监督和指导。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管理方式应该以法治化和民主化为基础,一方面通过法律明晰两者的权力,政府对高校的管理有明确的范围和方式;另一方面,政府对高校的管理应民主化,运用非强制的管理方式,使高校同意或自愿接受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意图并付诸实践。其次,通过司法有限审查促使高校管理者谨慎行使权力。一是司法审查的广度有限,即法院仅受理那些严重侵害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二是司法审查的深度有限,仅是制止侵害权利和防止不当程序。    
4.高校尽快清理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章制度。高校制定规章和各种管理制度,要严格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不得与法律或国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高校制定的规章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范围必须是高校自主办学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否则,高校依其规章所做出的管理决定会导致纠纷的发生及承担败诉的责任。[6]
5.深化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高校内部管理体制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如高校各职能部门越权行为、高校管理中的程序瑕疵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高校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在改革中,首先要解决好高校内部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与校长、党与政、专家治校与民主治校等方面的关系,其次各职能部门,各方面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并严格履行自己的责任,从而避免管理运行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保证管理行为的合法性。
三、提高高校管理层的法律意识
高校管理层良好的法律意识是严格依法办事的重要前提。高校应当通过举办法制讲座特别是教育法制讲座、敦促鼓励管理者自学等方式,培养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其中尤其是民主思想、平等观念、公正精神、权利意识、法治理念等,从而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利,创造一个“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育人环境。那么,怎样提高高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我们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要增强依法办校意识。学校不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单位。高校领导应当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高校工作包括教学、科研、后勤等各个方面。既有对外交往,也有内部管理;既有行政事务,也有经济合作。既涉及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面对众多复杂的工作和事务,最重要的就是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处理问题。
2.要选取或聘用一些法律专业人士参与高校管理。在现行条件下我们要根据有关法律规范管理高校,就应当选取或聘用一些法律专业人士参与高校管理。作为高校的领导,应尽可能地学习一些法律知识,掌握依法治校的武器。客观地讲,要使每个高校领导都成为法律专家,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但是,了解和掌握与高校办学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却是非常必要的,至少在高校领导班子中要有人懂法律。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一些学校党委、行政领导在重大问题决策之前,一般都比较注重听取学校教育专家或教职工的意见,但却往往忽视进行法律方面的咨询,以致有时出现违规决策或决策失误,从而导致一些官司或纠纷的产生。因此,随着高校与外界的联系越来越多,高校在社会大系统中关联性越来越高,仅靠高校班子中的个别懂法律的成员来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已经越来越力不从心,因此,高校应当聘用一些法律专业人士如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参与高校管理,避免高校在产生法律纠纷之后处于被动地位。
3.在领导层和教职员工中开展法治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可采取以下形式:(1讲座、报告会、座谈会此类方法具有时间集中、形式正规、气氛严肃等特点,适用于高校管理的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邀请管理专家进行高校管理法律知识的专题讲座可以使高校管理层人士更加重视依法管理高校的工作。(2培训班、研讨班。此类方法具有时间集中、形式正规、受众面大等特点,适用于各级高校工作者。高校工作人员,可以通过集中学习,更系统的理解涉及高校的法律、法规知识,交流工作经验,取长补短;一般高校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高校工作人员岗位培训班,接受到高校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人员的特别指导,做到合格上岗。(3利用网络。现代社会是信息时代,网络作为最便捷的工具以渐渐成为人们索取信息最重要的途径。可以把涉及高校工作法律、法规的条例、文件附在网上直报的页面上或制成专业网页,使一般高校工作人员都能够随时了解有关高校管理的法律知识。(4利用报刊、宣传栏。在各种媒体疯狂涌入的年代,报刊依然是有些地区和个人接受信息的主要来源,也是高校工作人员接受信息的主要来源。高校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地区的报刊发行部门合作,制作依法管理的法制宣传教育的专刊和在本校内出依法管理的法制宣传教育专栏。
总之,高等教育和管理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但这并不能使高等教育和管理置于法治社会之外,依法治国在高等教育和管理领域具体化为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因此,提高高校管理层的法律意识是依法治国对高校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1]何士青、王新远:《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保护》,中国大学生在线 2004-2-2
[2]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86
[3]劳凯声:《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223
[4]温晓莉:《论知识经济社会微观公共权力的法律规则》,《法学》2001年第12
[5]何士青、王新远:《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保护》,中国大学生在线 2004-2-2
[6]许维利:《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防治研究》,《高教探索》2004年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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